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区府复决字〔2022〕6号
申请人:汤**
被申请人:达州市通川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郝志兵,所长。
申请人汤**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对其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强制决定》),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对其作出的《强制决定》。
申请人称:2022年2月6日23时40分左右,我车上有一名乘客,行驶至女人街时,就有一个醉酒状态的人跑到我车旁边,问我往哪里开,我告诉他我往南外走,由于他想坐车到北外,我就回复他:“不顺路”,但是他这时已经打开了我的后座车门。当时在车上的乘客见状就下车了,拦车的人看到后座的人下车后就说“你是空车,为什么不拉我”,我就说“我并没有将空车牌抬起来,我要到南外交车”。他说“你大晚上交什么车”,我说“我人不舒服”。当时他左边有一个同行的人就冲到驾驶位旁边,用安全带拉住我的脖子,并质问我为什么空车不载客,我说“我空车灯未亮就代表我不营业”,右边这个最早拦车的人用脚将我车右后门踢了一个凹面,然后我就下车并报警。警察来了之后就进行调解,我同意他们给我道歉并给我支付100元修车费用。2022年2月15日运管所联系**汽车公司,公司通知我16号下午到运管所处理投诉事宜。我到运管所后,给运管所解释了6日发生事情的情况,但运管所还是以我拒载为由对我采取了扣押从业资格证的强制措施,我对该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请求将该决定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汤**因违法拒载行为,我单位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川达通运(2022)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决定扣押申请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扣押期限为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22日。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我单位根据通区府答字(2022)3号之要求,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如下:
一、申请人实施了拒载乘客的违法行为。
(一)认定申请人拒载的证据如下。
1.《达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交办单》:投诉人于2022年2月6日23:55分,投诉反映其在2月6日23:45在通川区凤凰头招揽出租车(川ST***),因群众一行人比较多,司机以交班为由直接拒绝。市长热线将投诉人投诉情况交我单位承办、处理。
2.《达州市达川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2022年投诉处理受理表》
投诉违章情况:来电人反映2月6日23:45分在通川区凤凰头招揽出租车川ST***,因自己一行人比较多,司机以交班为由直接拒载;
企业初步调查情况:驾驶员称2月6日23:45分载一乘客至凤凰头,当时刚把车停下乘客都还在车上,表都还未抬起来,见2位跑过来说到北外。因车的球轮有问题,只想开往南外三里坪修理厂检查,当时自己告诉投诉人走南外,投诉人不愿意后面一同过来7人发生争议,最后驾驶员报警,经过通川区水上派出所民警来解决了的。
公司处理情况:经4G视频显示,2月6日23:48分此车载客到凤凰头,准备靠边下客时见投诉人跑在车旁说到北外,当时驾驶员告知投诉人说有事需回南外,期间发生争执。驾驶员只有拨打110;最后经过通川区水上派出所解决,因此车当时显示未载客状态,期间未发现驾驶员有拒载的违规行为。公司于2月9日09:01分联系投诉人,沟通过程中称他自己有时间要回运管所处理。
3.川ST***出租汽车车载行车记录仪视频:2022年2月6日23:47分,申请人驾驶川ST***号出租汽车载客行使至通川区翠屏路女人街口,记录仪记录下如下对话“这里停一下”、“啊,慢去慢去”,同时车辆停驶。
投诉人等数人在车辆前方,23:48分投诉人走近车辆问申请人“你到哪里?”,申请人反问“你到哪里?”,投诉人答“我到北外,住院部”,从视频中申请人无语言回应,其后投诉人问“你空车呢,为啥子不搭?唉莫忙呢,你拒载爪子?”,申请人说“我要回南外,我要交车了”,随后投诉人指责申请人拒载而发生争执。
4.现场手机录制视频:投诉人与申请人发生了争吵,争吵中申请人说“我啥子拒载,我表‘车’都没有‘车’,我不想打表。你酒喝多了,我不想拉你。你看我‘车’没有‘车’空车灯,现在我都没有‘车’空车灯。”,投诉人“你问没有问我到哪里?”,申请人“我没有问你”,投诉人“你问的‘你到哪里’,我说‘到北外’,你说‘我到南外、交车了’,”申请人“别个人都没有下”。
5.我单位稽查股办公室监控视频:
申请人2022年2月16日到我单位陈述申辩他当时酒喝多了,把我脖子“集”到的,一个人“集”我脖子、一个人踢我车门,公安处理只是赔了车子的;我这不违规,乘客还没有下,他就把车门开了把别人吓跑了,别个要到自由港,他先说到凤凰头、后说到女人街口子、后说到自由港,说的三个地方。但那个人把车门开了,把别人吓跑了。当时那个人喝了酒出来,我车上的还没有下车,他就过来问我到哪里,我问他到哪里,他说到北外,我说不得行我到南外,因为我脑壳痛我想叫我侄儿开。他开门把别个吓一跳,他喝了酒,别个就走了的。情况就是这样的,我给你们摆一下。他一个人来拉我安全带、一个踢我车门。我是礼貌性问他一句到哪里,我表没有抬不是拒载。他喝了酒,我看到他从酒吧出来的。当时那个人还没有下,我当时想他如果到自由港我就把他带起,他到北外就不得行。刚才我听你们这样说,我敢做就敢承认呢,也不是好大个事情,我肯定不认处罚。
我单位答复:你对公安处理不服可以找派出所,那个已处理了各是各,这个是违规的行为。如果这个乘客问你走不走,你说不走我有事情什么的都好些,你要问人家到哪里,人家都说出了目的地了,问了你才说你不去你要到南外,人家去南外你就拉、人家到北外你就不拉,你这就是拒载。你把到南外这句话说在前面,再说到北外不去,我们就不认定是拒载。拒载不是说你打不打表,是你得知他目的地后,以各种原因、理由不拉他,如果你表停了后暂停业务,人家来问你,你说不拉是可以的。你刚才说的那个问题,如果你先说去南外交车、不是南外方向就没法去是可以的,我们不认定你拒载。你得知人家目的地后才说你的理由,你的理由不能成立不拒载。醉酒人员无监管人一起,你可以拒载,而选择不拉他的时候你知道他喝酒没有?你确实有事情不能正常运营了要先告知乘客,不要让乘客告诉你目的地后你才说你有事情什么的,这是典型的拒载,这是选择性载客。如果他醉酒状态上了车、没有监护人,你可以报警。拒载是第一次,罚款200元。证件放这里,拒载我们要扣分、记五分,要传资料。
6.对川ST***车辆的GPS轨迹查询:该车2022年2月6日23:47分-2022年2月7日01:50分,未到过南外。
(二)申请人实施拒载乘客的事实
1.通过证据,可以认定如下事实:
2022年2月6日23:47分许,申请人驾驶川ST***出租汽车载客行驶至通川区凤凰头翠屏路段停车下客。此时,投诉人吕先生等数人在路边候车。
23:48分许,投诉人接近该车问申请人到哪里(投诉人接近该车时,该车处于缓慢滑行状况)。申请人反问投诉人到哪里,投诉人回答去北外住院部后,申请人继续向前缓慢滑行、未停车。投诉人指责申请人拒载,申请人解释其去南外交车。在随后的争执中,申请人解释是因为投诉人喝了酒,其不愿意拉。
其后双方发生争执。申请人与投诉人的争执纠纷在辖区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解决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长时间在通川区西外片区行驶,未到南外片区。
2.申请人的陈述、申辩不属实。
(1)对于申请人辩称的车上乘客还未下车、目的地是南外自由港、因投诉人把车门打开将乘客吓下车的不属实,依法不予采信。
根据车载记录仪显示,申请人已经将车辆停止之后,投诉人才前来问询。结合车辆停止之前的车内对话内容,可以确定车辆停止的原因是车上乘客到点下车。
我单位认为,申请人在前一乘客下车后,虽然其没有主动打开空车灯,但该车内已无乘客,属于空车。
(2)对于申请人辩称的要去南外交车的理由不属实,依法不予采信。
在申请人提交的行车记录仪中,在投诉人明确说出去北外住院部后,申请人并没有任何语言回应,而是在投诉人指责申请人拒载时,申请人才说去南外交班;申请人车辆的轨迹显示,从凤凰头翠屏路离开后,该车长时间在通川区西外片区行驶,并未到过南外;川ST***所属公司在向申请人了解情况时,申请人称事发时,车辆球轮有问题,要去南外三里坪修理厂。由此可见,申请人去南外交班而未搭乘投诉人的辩称理由不属实。
(3)对于申请人辩称投诉人酒喝多了不愿意拉的理由不属实。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行车记录视频显示,投诉人与申请人对答切题,申请人从其车内不能得出投诉人是否“醉酒”的结论。且投诉人有多名同行人员,若以“醉酒”为由拒绝向其提供服务,则属于拒载。
3.申请人的拒载行为违法。
(1)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2)本案中:申请人在前一乘客下车后,主动问投诉人去向,虽然申请人没有打开空车灯,但以行为表明该车继续运营待租;申请人在知道投诉人去北外住院部后,拒绝投诉人乘坐该出租车,系拒绝提供服务。所以,我单位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拒载。
(3)申请人的拒载行为具有违法性。
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23条第(8)项规定、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40条第(7)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实施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二、贵单位应当维持川达通运(2022)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一)我单位对申请人的违法拒载行为,依法应当将其从业资格证一次计5分,后续需要其从业资格证作资料录入、在其资格证上做记载,故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营驾驶员计分管理办法》第13条(12)项以及《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43条之规定,作出川达通运(2022)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二)川达通运(2022)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到我单位,我单位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意见,并对其进行了法规释明;川达通运(2022)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作出后,我单位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申请人予以签收。
(三)申请人实施了拒载的违法行为,我单位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营驾驶员计分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行政强制法》之规定作出强制措施,并在强制措施期限内作出了处理。我单位认为,该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恰当,应当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达州市达川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具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2022年2月6日23:47分许,申请人驾驶川ST***出租汽车载客行驶至通川区凤凰头翠屏路段附近。根据川ST***出租汽车车载行车记录仪记录内容,当时在车上的乘客说“这里停一下”,申请人答复“啊,慢去慢去”,当时车辆停驶数秒。此时,投诉人吕先生等人在路边候车,看到该车车上乘客下车后,便从车辆右侧前方跑向该车,隔着右侧车窗询问申请人“到哪里”,申请人回投诉人“你到哪里”,投诉人回答去北外住院部,申请人未回话,而是驾车继续向前缓慢行驶。投诉人见状,便质问申请人“你空车凭啥子不搭?”,申请人回复“我要去南外,我要去交车,你喝了酒的”,随后双方发生争执,申请人遂报警。后申请人与投诉人的纠纷在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南门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以调解方式化解。
另查明,投诉人于2022年2月6日拨打市政务服务热线投诉申请人拒载,市政务服务热线于当日将该投诉交办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案件后,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2022年2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系争《强制决定》,并于当天送达申请人。2022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于当天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2.《强制决定》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达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交办单》复印件;5.《达州市达川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2022年投诉处理受理表》复印件;6.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许可证复印件;7.川ST***车辆行车记录仪录制视频;8.但光志、马里、李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复印件;9.达州市通川区公路运输管理所稽查股办公室监控视频;10.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南门派出所出警记录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系争《强制决定》的依据。(一)系争《强制决定》载明的法律依据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该规定具体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据此,该项规定并未赋予被申请人具有采取扣押申请人从业资格证等强制措施的权力。(二)申请人答复称其作出系争《强制决定》的依据为《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二)项规定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记分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第(十二)项规定:“道路营运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十二)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拒载旅客,或故意载客绕道运行,或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乱收费的;……”。《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据此,在申请人存在《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二)项规定的相关情形时,被申请人有做好记分管理的职责。但被申请人作出系争《强制决定》原因为“后续需要在申请人从业资格证作资料录入、在其资格证上作记载”,其情形明显不符合《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系争《强制决定》无法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违法。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