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全称(挂牌)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 |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有关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三)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区行政区划管理政策措施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区乡镇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区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区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监督。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城乡养老服务,拟订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统筹协调全区儿童关爱保护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全区儿童关爱保护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情况。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依法依规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养老服务、社会福利、救助管理、殡葬服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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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1.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健康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区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通川区行政区划图。 3.与区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职责范围内民政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并将审批情况通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主要负责组织推动本行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本部门涉及审批的法律、法规以及审批相关的文件及时转送区行政审批局,需上报省、市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上报,区民政局协助;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过程涉及的现场勘查、技术论证和社会听证等工作,区民政局给予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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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序号 | 10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名称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全国性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股、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序号 | 10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股、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序号 | 10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名称 |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批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股、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序 号 | 10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名称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全国性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八条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该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股、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修改章程核准表、新章程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作出同意修改章程的决定,在《修改章程核准表》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时办结许可。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法《修改章程核准表》,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序 号 | 10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该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该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股、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修改章程核准表、新章程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作出同意修改章程的决定,在《修改章程核准表》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时办结许可。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法《修改章程核准表》,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序 号 | 10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名称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实施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2.【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发布)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第五条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股、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范围、宗旨、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 8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股、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 8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股、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 8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股、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 8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 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 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 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 、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股、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 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 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 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 、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 8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 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 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 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 、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 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擅自暂停 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办理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撤销登记,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律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 8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根据省民政厅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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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和儿童保障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违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 | 8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和儿童保障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 2.调查责任: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对违反事实进行审查核实确认。 4.告之责任:依法告之违反者,违法事实,违法条款。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据执行时限,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履责。对拒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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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 8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名称 |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和儿童保障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违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 8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名称 | 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和儿童保障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墓的违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 8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和儿童保障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或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件人或委托代理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委托其他相关部门代为送达或邮寄送达,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督促企业交纳罚款,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接收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 8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和儿童保障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或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件人或委托代理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委托其他相关部门代为送达或邮寄送达,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督促企业交纳罚款,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接收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 8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责任主体 | 区划地名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或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件人或委托代理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委托其他相关部门代为送达或邮寄送达,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 7.执行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督促企业交纳罚款,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接收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 88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救助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违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的应当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法定告知。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 | 8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股、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阶段,确定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阶段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阶段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 | 8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股、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的案件,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①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②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调查笔录。④对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依法应当听证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③由民政部门承担听证费用。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⑤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情况,并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告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7.送达责任:①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2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③ 送达方式、期限及顺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8.执行责任:①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处罚。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 | 8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后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促进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 2.调查责任: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对违反事实进行审查核实确认。 4.告之责任:依法告之违反者,违法事实,违法条款。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据执行时限,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履责。对拒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 | 8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促进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 2.调查责任: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对违反事实进行审查核实确认。 4.告之责任:依法告之违反者,违法事实,违法条款。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据执行时限,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履责。对拒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 | 8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促进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 2.调查责任: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对违反事实进行审查核实确认。 4.告之责任:依法告之违反者,违法事实,违法条款。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据执行时限,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履责。对拒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 | 8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促进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 2.调查责任: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对违反事实进行审查核实确认。 4.告之责任:依法告之违反者,违法事实,违法条款。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据执行时限,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履责。对拒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 | 8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促进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 2.调查责任: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对违反事实进行审查核实确认。 4.告之责任:依法告之违反者,违法事实,违法条款。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据执行时限,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履责。对拒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 | 8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促进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 2.调查责任: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对违反事实进行审查核实确认。 4.告之责任:依法告之违反者,违法事实,违法条款。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据执行时限,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履责。对拒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确认)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名称 | 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责任主体 | 婚姻登记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需提交的要件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告知当事人是否符合上报省民政部门条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法定当面口头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全套资料。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86923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确认)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利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通过,1998年11月修正)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和儿童保障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送达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收养登记证》,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情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4.公告责任: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2号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确认)
序 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名称 | 慈善组织认定 |
实施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2.【部门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发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股、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一是对慈善组织提交的以下材料进行审查:(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 5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问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促进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 制定年检工作方案,向社会组织下发年检通知。 2.审查, 审查年检材料。 3.决定, 经审查后出具年检结论。 4.送达, 通过年检的社会组织,通知其领回登记证书,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立案后要求其整改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5.事后监管, 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开;总结,《年度检查报告书》归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 5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查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促进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制定年检工作方案,向社会组织下发年检通知。 2.审查,审查年检材料。 3.决定,经审查后出具年检结论。 4.送达, 通过年检的社会组织,通知其领回登记证书,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立案后要求其整改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5.事后监管,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开;总结,《年度检查报告书》归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 5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第三十八条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第三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第四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第四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第四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第四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听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促进作用。第四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畅通对养老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第四十五条民政部门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
责任主体 | 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 号 | 5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和儿童保障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根据国家标准,制定殡葬日常检查登记本,并按日常检查登记本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口头指正或督促整改。对不符合国家标准下发不符合项整改通知单,按规定时间上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对检查事实进行审查核实确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 号 | 5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第九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股、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启动阶段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行政监督工作。 2.方案制定阶段责任:根据可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需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行政监督工作方案。 3.实施阶段责任:根据方案对募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整改阶段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被监督单位纠正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 号 | 5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民办托养机构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五条 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2.【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公布)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它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股、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国家《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奖励)
序 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名称 | 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依据 |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十四条 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和儿童保障 |
责任事项 | 1.表彰责任:依法表彰。 2.调查责任: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3.审查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对先进事迹进行审查核实确认。 4.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表彰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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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序号 | 5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取缔非法社会团体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促进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制作《取缔决定书》。 5.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取缔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公告责任:作出取缔决定后,予以公告。 7.执行责任: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有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序号 | 5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
实施依据 | 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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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促进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名义开展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名义开展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制作《取缔决定书》。 5.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取缔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公告责任:作出取缔决定后,予以公告。 7.执行责任:民办非企业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有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224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