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从制度上预防和解决返贫致贫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中共达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家庭收入较低且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村人口(含脱贫攻坚期易地扶贫搬迁及同步搬迁已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口),通过动态监测、精准帮扶,有序消除返贫致贫风险。
第三条 以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1.5倍作为我区2021年监测范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6000元)。过渡期内(2021-2025年)综合四川省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和农村低保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农村低保标准高于省监测范围的市(州),可将监测范围调至农村低保标准。
第四条 坚持全面覆盖、重点核查。采取集中排查、自主申报、日常摸排、部门预警、关联监测等方式,全面收集风险线索,对存在疑似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进行重点核查,确保不漏一户一人。
坚持实事求是、动态监测。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收入支出状况等,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实施动态监测,实行“应纳尽纳、应扶尽扶、应消尽消”。
坚持协同推进、分类施策。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发挥行业部门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因户因人落实帮扶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落实支持发展产业、促进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对无劳动能力的,落实综合性社会保障措施。
坚持依法依规、群众认可。尊重农户意愿,依法取得个人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严格规范程序,落实民主公开,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作用,切实保障群众切身利益。
第五条 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区乡村振兴局履行工作专责,相关行业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做好信息预警推送、数据比对和行业帮扶。
第二章监测对象
第六条 以农村家庭户为单位,监测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脱贫不稳定户。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监测范围(2021
年为6000元,),因病因灾因突发意外等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安全饮水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户。
边缘易致贫户。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监测范围(2021
年为6000元),因病因灾因突发意外等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安全饮水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致贫风险的一般农户。
突发严重困难户。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略高于监测范围(2021年为6000元),但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情况,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基本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依靠自身力量难以摆脱困境、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
第七条 对监测对象要准确认定监测风险,风险类型分为因病、因学、因安全住房、因安全饮水、因残、因自然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旱灾、生物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因意外事故、因产业项目失败、因务工就业不稳或失业、缺劳动力、其他。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认定,特殊情况由村(社区)民主评议认定:1.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工资收入持续稳定的,有作为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注册企业的、有年审记录、经营收入持续稳定的;2.家庭成员有高价商品房、门市房等(不含因灾重建、易地搬迁和拆迁建房)的,有高价载客汽车、小轿车、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等设备的,有大额存款或基金、股票、投资型保险等有价证券的;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水平较高,明显具备抵御风险能力,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的;4.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非法经营、非法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特需医疗(美容、正畸等)高消费等情况的;5.家庭成员中有生产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参与劳动的; 6.拒绝接受家庭资产核查的;7.整户长期(一年以上)不在本辖区内居住生活的。
第三章风险排查
第九条 集中排查。以区为主体,统筹组织力量,每年按照国家、省、市统一安排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包括辖区内所有农村人口和已转为城镇户籍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含同步搬迁户)。
第十条 自主申报。乡村两级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拓宽农户自主申报渠道,一是线下农户自主申报,由农户户主(或户主授权他人)向村(社区)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二是拨打12317电话号码,接入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平台(以下简称“12317平台”),进行电话申报。三是登录全国防止返贫监测手机APP(以下简称“手机APP”),按照提示进行自主申报。
区、乡、村设立防止返贫致贫集中申报点,村级申报点设在村委会办公室,乡镇(街委)申报点设在乡村振兴办,区级申报点设在区乡村振兴局。
第十一条 日常摸排。由乡村干部、驻村干部、帮扶力量、网格员等基层力量通过日常工作走访,结合信访和群众反映等途径,及时发现收集风险线索。驻村第一书记或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员,负责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工作,组织驻村工作队员、村组干部每月定期开展防止返贫致贫排查和灾后、病后、突发事故后动态排查。
第十二条 部门推送。区(县)级医保、卫健、教育、住建、水务、人社、民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残联、应急管理、妇联、团委、信访等相关行业部门通过行业窗口、数据筛查、信息监测、调研督查等渠道发现可能导致农户返贫致贫的风险线索,及时推送至区乡村振兴局。区乡村振兴局汇总后推送相关乡镇(街委),由乡镇(街委)向相关村(社区)“两委”反馈。
风险线索主要包括: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家庭收入大幅减少、支出大幅增加,家庭住房不安全,安全饮水受到严重影响,产业项目失败,较大规模失业,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事故等。
第十三条 关联监测。通过新闻媒体、政务信箱、公共网络等渠道发现有返贫致贫的风险线索。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分析研判。乡村两级根据集中排查、自主申报、日常摸排、部门推送、关联监测等渠道收集汇总的风险线索,适时共同组织分析研判,形成拟纳入监测对象核实名单。
第十五条 信息核实。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组成工作组(每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根据拟纳入监测对象核实名单开展入户核实,填写《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信息采集表》中1-5项。 农户签订《承诺书》,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授权依法查询其家庭存款、车辆、房屋等资产信息。
第十六条 评议公示。村“两委”根据核实情况,组织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有驻村工作队的参与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村(社区)上报所在乡镇(街委)。
第十七条 复查审核。乡镇(街委)收集汇总各村(社区)上报的名单后,组织实地抽查,对存在疑问的进行重点复查。无异议的,召开党委会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区乡村振兴局。
第十八条 部门比对。区乡村振兴局将乡镇(街委)审核的名单反馈至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公安(交管)、人社、住建(房管)、自然资源(不动产)等部门开展信息比对,对存在第八条情形的农户信息反馈相关乡镇(街委)进一步核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乡村两级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区级审定。区乡村振兴局将拟确定的监测对象名单,按程序报市乡村振兴局业务审核后,提交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公告录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将审定结果在监测对象所在行政村(社区)进行公告。每月25日,乡镇(街委)将当月家庭成员自然变更、新增监测对象审核结果报区乡村振兴局,区乡村振兴局统一组织乡镇(街委)将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并对系统数据进行审核,确保不出现数据质量问题
第五章帮扶措施
第二十一条 纳入监测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享受行业部门统一的帮扶政策。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适用于监测对象,运用好防止返贫专项基金。
第二十二条 监测对象由乡镇(街委)统筹落实安排监测联系人。针对监测对象的资源禀赋、真实意愿、自身能力和发展需求制定落实帮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定期组织区级“三保障”及安全饮水等部门召开监测帮扶联席会,认真分析返贫致贫风险原因,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监测对象的风险类别、发展需求等开展针对性帮扶,逐户逐人制定帮扶措施,风险单一的,实施单项措施,防止陷入福利陷阱,风险复杂多样的因户施策落实综合性帮扶,发挥区委农办统筹协调作用,将帮扶责任、帮扶措施点对点交办到相关行业部门、乡镇街委,上下联动综合施策、按需帮扶,对症精准“治疗”。
产业帮扶。对具备产业发展条件的监测对象,支持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林果、农副产品加工、设施农业和庭院经济,发展电商、乡村旅游等产业,大力推进消费帮扶。扶持和培育龙头企业、致富带头人、新型职业农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动监测群众融入产业利益链条,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就业帮扶。对有就业意愿且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搭建用工信息平台,延续支持扶贫车间的优惠政策,保障无法外出务工监测对象就地就近就业。加强劳务输出力度,做好返乡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确保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持续开展劳务对接,扩大监测对象人口外出务工规模,健全回引优秀农民工返乡创业机制,推动创业带动就业。(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农民工服务中心)
金融帮扶。进一步完善针对监测对象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落实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落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区政府金融办)
公益性岗位帮扶。统筹利用公益性岗位,护林员、护路员、护草员、护水员等乡村公益性岗位向监测对象倾斜,促进就近就地就业。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优先安置特殊困难监测对象。(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
住房安全保障。实施监测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灾后重建等方式,及时解决新发现住房不安全问题。(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
饮水安全保障。落实饮水安全提升工程、自来水入户管网改造等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网络,加强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农村供水保障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责任单位:区水务局)
健康帮扶。落实监测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大病救助、慢病签约服务、先诊疗后付费、医疗费用控制等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医保局)
义务教育保障。对监测对象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进行劝返、送教上门,继续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等帮扶政策。(责任单位:区教科局)
教育帮扶。落实“雨露计划”、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其他教育补助等政策覆盖监测对象。继续落实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资助政策,持续落实“一村一幼”行动。(责任单位:区教科局、区乡村振兴局)
综合保障。对无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进一步强化低保、特困救助、基本医疗、养老保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确保应保尽保;对因病、因残、因灾等意外变故返贫的家庭,及时落实健康、残疾、灾害、临时救助等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局、区人社局、区残联、区应急管理局)
社会帮扶。组织开展“万企兴万村”社会帮扶活动,充分调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帮扶的积极性,加大产业培育、消费帮扶、项目合作等力度。(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乡村振兴局)
搬迁。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实施全覆盖监测,协调落实搬迁群众子女就学、基本医疗、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政策,强化对搬迁人口的产业支持、就业帮扶,完善集中安置点配套设施和服务,加强社区治理和社会融入,确保搬得出、有就业、逐步能致富。稳慎推进掉边掉角农户搬迁和帮扶工作。(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乡村振兴局)
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
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让监测对象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中通过自身劳动受益。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强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支持加快电网、通信建设和乡村电气化提升工程实施。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公共文化资源向乡村延伸。(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科局、区水务局、区交运局、区经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委宣传部)
第六章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返贫致贫风险线索适时开展核查,对大病重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失能老年人口进行重点关注,对收入低于监测范围未纳入监测对象的农户开展定期走访,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大宗农副产品价格持续大幅下跌、农村劳动力失业明显增多、乡村产业项目失败、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搬迁人口就业和社区融入困难等可能导致规模性返贫致贫的风险隐患进行预警。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及时纳入监测对象。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定期研判工作机制,区乡村振兴局通过工作调度、随机抽查、督查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掌握各乡镇(街委)工作推进情况,开展分析研判,解决各类突出问题。
第二十六条 家庭收入持续稳定,“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已稳定消除的,确定为“风险消除”,不再按“监测对象”进行监测帮扶。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在促进稳定增收等方面继续给予帮扶,风险稳定消除后再履行相应程序。对无劳动能力的,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后,暂不标注“风险消除”。“风险消除”按照以下程序完成。
评议公示。村“两委”根据帮扶成效,开展“风险消除”评估,提出达到“风险消除”对象名单,组织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内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村(社区)报所在乡镇(街委)。
核查确认。乡镇(街委)收到“风险消除”对象名单后,组织力量逐户开展“风险消除”核查。达到风险稳定消除条件的,由乡镇(街委)报区乡村振兴局。
复核审定。区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对拟“风险消除”对象帮扶信息、帮扶成效进行实地复核,符合风险稳定消除对象的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公告标注。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将审定结果在监测户所在行政村(社区)进行公告。区乡村振兴局统一组织乡镇(街委)在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
第二十七条 乡镇统筹安排监测联系人,监测联系人由乡镇(街委)、村(社区)干部担任,通过各种方式每月跟踪监测对象收支情况、“两不愁三保障”及安全饮水状况、帮扶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监测对象帮扶信息、帮扶成效实行动态采集、及时更新,区乡村振兴局、乡镇(街委)、村(社区)收集整理帮扶资料,建立帮扶台账。
第七章回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区、乡两级要建立定期回访制度,每年对全区监测户开展不少于一次全覆盖回访,防范风险反弹,注重监测对象风险消除的持续稳定,对已落实帮扶政策措施并标注“风险消除”的农户进行全覆盖回访,重点回访监测对象风险消除后是否又出现新的风险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补足短板弱项,有效防范风险反弹。
第三十条 已落实帮扶措施的监测对象,由乡镇街委组织驻村工作队及监测联系人进村入户回访,在确认收入持续稳定、“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稳定巩固后,再按程序标注“风险消除”。风险稳定消除的监测对象风险消除后若又新出现致贫返贫风险,按程序纳入监测对象再次标注风险。
第三十一条 区委农办牵头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巩固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督查,将标注“风险消除”的监测对象回访纳入重点督导内容。
第三十二条 开展监测对象回访,动态管理,每月定期排查和集中排查时,全覆盖回访标注“风险消除”的监测对象,全面防范风险反弹。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三条 坚持把防止返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层层压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按照“区负总责、乡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市区委、区政府对本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负主体责任,充实保障工作力量,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第三十四条 建立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相关行业数据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医保、卫健、教育、住建(房管)、水务、财政、人社、民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公安(交管)、残联、应急管理、妇联、团委、信访等部门,切实发挥行业数据筛查预警和比对作用,及时反馈预警信息和比对结果,督促指导开展信息核查,落实行业帮扶政策。乡村两级加强监测帮扶工作宣传力度,重点宣讲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范围、程序和行业部门帮扶政策。
第三十五条 将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成效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内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和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突出问题,对因责任、政策、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规模性返贫或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迫究问责。
第三十六条 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完善监测对象基础数据库,避免重复建设。统筹利用信息资源,强化数据采集信息化手段,避免重复填表报数。区、乡落实好国家和省级统一安排的集中排查,避免层层加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前已经认定的监测对象不再重新补充程序,但要对监测对象风险点、帮扶措施落实、风险稳定消除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乡村振兴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