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莲湖景区、经开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我区积极开展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印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达州市通川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通区府发〔2021〕4号,2021年4月公布),明确《达州市通川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现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证明事项变化情况,将《达州市通川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1年9月动态调整)予以公布。对未列入《达州市通川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1年9月动态调整)的证明事项,各单位在行使行政权力和提供公共服务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附件:达州市通川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1年9月动态调整)
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
2021年9月17日
附件
达州市通川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1年9月动态调整)
序号 | 索要单位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出具单位 | 办理事项 |
1 | 区市场监管局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 房屋产权确权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 | 市场主体登记 |
2 | 区市场监管局 | 同址证明(门牌号变更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 民政部门(门牌号码 确定机构) | 市场主体登记 |
3 | 区市场监管局 | 农民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涉及的办理事项 |
4 | 区司法局 | 经济困难证明 |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 | 用于申请法律援助 |
5 | 区教科局 | 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 教育主管部门或原工作单位 |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6 | 区住建局 |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 | 工伤保险机构 |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7 | 区住建局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总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 | 金融机构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8 | 区住建局 | 农民工工资专户证明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 金融机构 | 建筑施工许可证核发 |
9 | 区公安分局 | 国家工作人员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第四条 | 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 普通护照首次签发 |
10 | 区卫健局 | 三人以上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村组知情人情况证明、村(社区)情况证明、乡(镇、街道办)计生办调查证明 | 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第十八条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川人口发〔2012〕2号)第四条 | 群众、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 | 用于申请再生育、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11 | 区卫健局 |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范围、执业类别,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培训、考核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二条第四款;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 | 1年内我省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连续6个月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二级甲等综合医院进修培训、三级医院出具考核证明 | 用于办理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范围、执业类别使用 |
12 | 区卫健局 | 办理护士注册、重新注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培训、考核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七条第四款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 《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 二级综合医院 | 用于办理护士注册、重新注册使用 |
13 | 区卫健局 | 工作证明、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 | 具有资质的工作单位、省卫健委指定的培训机构 | 用于办理职业病诊断医师使用 |
14 | 区卫健局 | 工作证明、参加母婴保健技术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卫妇发〔1995〕第7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三项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产前筛查: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一、二、三项;产前诊断: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款 | 工作证明由工作所在单位证明;培训证明由省、市、县具备培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学历证明由本人提供 | 办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首次申报认定 |
15 | 区卫健局 | 经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经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证明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第十三条第二、三款 | 工作证明由工作所在单位证明;培训或进修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 | 办理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使用;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条件 |
16 | 区卫健局 | 新生儿母亲有效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附件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第三条第(三)项 | 公安部门 |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
17 | 区卫健局 | 新生儿姓名不符合户籍管理规定而无法进行户籍登记的证明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 | 公安部门 |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
18 | 区卫健局 | 供、管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2号)第十三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提供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
19 | 区民政局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 住所产权人 | 社会团体成立,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 |
20 | 区民政局 | 收养人提供的证明:1.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3.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4.收养继子女的,提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计划生育部门;公安机关;民政婚姻登记机关 | 收养登记 |
21 | 区民政局 | 送养人提交的证明: 1.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2.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3.生父母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4.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5.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 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 | 收养登记 |
22 | 区民政局 | 婚姻关系证明(可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供) | 《民政部 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中的附件《民政部等六部委发布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民发〔2019〕44号)第五十二条第七项 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登记档案丢失) |
23 | 区自然资源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民政部 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中的附件《民政部等六部委发布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办理不动产权证 |
24 | 区自然资源局 | 新门牌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办理不动产权证 |
25 | 区自然资源局 | 监护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办理不动产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