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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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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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公布278批次食品抽检结果的公告》(2020年第04号),涉及我区5家不合格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达州市通川区复兴镇谢飞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芹菜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芹菜,抽样单编号:NCP20511702754430241,购进日期:2020-10-19,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川区复兴镇谢飞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达州市通川区复兴镇谢飞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芹菜于2020年10月19日购进,购进250公斤,销售250公斤。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上述芹菜属于快消品,当事人虽然采取主动召回措施,但是召回数量为0

    2、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产品时履行部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进货时拍摄的照片和付款凭证;未保存供货商的资质文件、进货票据。同时,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3、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共计购进250公斤上述芹菜,购进价格为4.4元/公斤,销售250公斤,零售价格5元/公斤,获利1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3、罚款2000元。

    二、达州市壹穆子超市销售的豇豆、韭菜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豇豆,抽样单编号:NCP20511702754430113,购进日期:2020-10-13,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壹穆子超市,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

    2、产品名称: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0511702754430110,购进日期:2020年10月14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壹穆子超市,不合格项目:腐霉利。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达州市壹穆子超市销售的豇豆于2020年10月13日购进,购进10公斤,销售10公斤;销售的韭菜于2020年10月14日购进,购进5公斤,销售5公斤。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上述豇豆、韭菜属于快消品,当事人虽然采取主动召回措施,但是召回数量为0

    2、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产品时履行部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进货时拍摄的照片和付款凭证;未保存供货商的资质文件、进货票据。同时,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3、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共计购进10公斤上述豇豆,购进价格为7元/公斤,销售10公斤,零售价格7.96元/公斤,获利9.6元;购进5公斤上述韭菜,购进价格为6元/公斤,销售5公斤,销售价格为7.76元/公斤,获利8.8元,合计获利18.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4元;3、罚款5000元。

    三、达州市通川区时分便利店销售的菠菜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菠菜,抽样单编号:NCP20511702754430764,购进日期:2020-10-30,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时分便利店,不合格项目:氧乐果。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达州市通川区时分便利店销售的菠菜于2020年10月30日购进,购进6.7公斤,销售4.07公斤,损耗0.21公斤,剩余的2.42公斤农产品因不能保存已经下架销毁,由于上述菠菜属于快消品,当事人虽然采取主动召回措施,但是召回数量为0

    2、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该单位加强经营过程控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达州市通川区时分便利店已于2020年12月16日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3、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共计购进6.7kg上述菠菜,购进价格为3.8元/kg,销售4.07kg,零售价格4.9元/kg,获利39.7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70元(大写:叁拾玖元柒角);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四、达州市天地人和商贸有限公司朝阳中路分公司销售的小韭菜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小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0511702754430620,购进日期:2020-10-28,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天地人和商贸有限公司朝阳中路分公司,不合格项目:腐霉利。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达州市通川区天地人和商贸有限公司朝阳中路分公司销售的小韭菜于2020年10月28日购进,购进4kg,销售2kg,剩余的2kg农产品因不能保存已经下架销毁,由于上述小韭菜属于快消品,当事人虽然采取主动召回措施,但是召回数量为0

    2、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该单位加强经营过程控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达州市通川区天地人和商贸有限公司朝阳中路分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6日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3、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共计购进4kg上述小韭菜,购进价格为9元/kg,销售2kg,零售价格12元/kg,获利2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元(大写:贰拾肆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五、达州市通川区钢都超市天悦名居店销售的叶芹、韭菜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叶芹,抽样单编号:NCP20511702754430778,购进日期:2020-10-31,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钢都超市天悦名居店,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产品名称: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0511702754430579,购进日期:2020-10-31,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钢都超市天悦名居店,不合格项目:腐霉利。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达州市通川区钢都超市天悦名居店销售的叶芹于2020年10月31日购进,购进8.5kg,销售5.9kg,损耗了0.32kg,剩余的2.28kg农产品因不能保存已经下架销毁,由于上述叶芹属于快消品,当事人虽然采取主动召回措施,但是召回数量为0;销售的韭菜于2020年10月31日购进,购进3.8kg,销售3.64kg,损耗了0.16kg,剩余0kg,由于上述韭菜属于快消品,当事人虽然采取主动召回措施,但是召回数量为0

    2、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该单位加强经营过程控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达州市通川区钢都超市天悦名居店已于2020年12月15日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3、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共计购进8.5kg上述叶芹,购进价格为6元/kg,销售5.9kg,零售价格7.96元/kg,获利46.99元;当事人购进3.8kg上述韭菜,购进价格为9元/kg,销售3.64kg,零售价格11.96元/kg,获利43.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0.49元(大写:玖拾元肆角玖分);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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