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四川省煤矿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复产复工隐患整改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3】27号)、《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煤重组办【2013】10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全区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安全、平稳、有序进行,特制定通川区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的领导,成立通川区煤矿企业复产复工验工作收领导小组和现场验收工作组(名单附后)。
二、复产复工验收范围
全区所有煤矿企业。包括政令性停产停工和非政令性停产停工的煤矿企业。
三、复产复工验收方式
以煤矿企业为复产复工验收责任主体,实行煤矿企业组织,政府把关及服务的方式进行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
四、复产复工验收程序
(一)非政令性停产停工煤矿复产复工验收程序
1.煤矿企业根据本矿实际情况制定《煤矿隐患排查及处置工作方案》和《井下密闭管理台帐》后,上报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2.各煤矿企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对企业按审核备案的《煤矿隐患排查及处置工作方案》、《井下密闭管理台帐》对煤矿地面生产系统和井下所有区域、所有巷道、所有密闭开展全覆盖隐患排查,不留死角,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认真梳理,列出全部整改内容,制定整改方案,并上报通川区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3.煤矿企业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完成全部整改内容并经企业自查合格,及时上报申请区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验收。
4.区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煤矿复产复工核查申请5日内,安排专家组和现场验收组按整改内容逐条核查验收,并对照验收标准作出验收结论。专家组和现场验收工作组对新发现的问题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5.验收合格的煤矿,向区安监局作出安全生产责任承诺,按照相关程序要求报区领导签字确认复产复工,对核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复产复工,并按上述程序进行整改,重新进行复产复工验收。
(二)政令性煤矿复产复工验收程序
1.煤矿企业按照下达的政令性要求及时停产停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展生产和建设行为。
2.煤矿企业按照责令停产停工部门下达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按要求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组织隐患整改。
3.整改结束向责令停产停工部门或委托部门提出验收报告,由责令停产停工部门或委托部门组织专家组和区煤矿复产复工现场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对煤矿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4.专家组和现场验收工作组应对地面生产系统和井下所有区域、所有巷道、所有密闭进行全覆盖检查,不留死角,并对照问题和隐患整改验收标准作出验收结论。专家组和现场验收工作组对新发现的问题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5.验收合格后,向区安监局作出安全生产责任承诺,按照相关程序要求报区领导签字确认后下达复产复工,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复产复工,并按上述程序进行整改,重新进行验收。
五、复产复工验收标准
严格按照煤安监行管【2019】4号、川安委[2013]27号、川煤重组办[2013]10号、《四川省煤矿复产复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必须制定详实的复产复工工作方案、入井侦察方案和隐患排查方案并严格按规定报备。
(二)各煤矿在复产复工前必须对全体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尤其要加强对新招聘的岗前培训,针对部分转岗职工要进行转岗培训,未组织培训或培训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一律不得复产复工验收。
(三)各煤矿企业在复产复工前已实现机械化开采现已退回炮采的煤矿,急倾斜煤层无柔掩护支架开采论证批复的煤矿一律不得复产复工验收。
(四)凡五长、五科、五队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的煤矿,一律不得复产复工验收。
(五)各煤矿企业在正式入井排查隐患之前必须进行入井侦察。由煤矿熟悉井下情况的管理人员带领矿山专业救护队进行。侦察结束后,形成侦察报告报区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驻矿安监员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驻矿安监员要加强煤矿井下现场监管,认真履职,有效防止煤矿借整改之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
(七)严格专家组管理。一是专家组成员应以采掘、通风、机电、地质等煤矿主体专业为主。二是专家组成员与被验收的煤矿无利害关系。三是专家组成员与聘请单位签订责任承诺书。四是专家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出具意见书,并对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五是参加验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煤矿财物。对不认真履职尽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违规验收或降低标准验收,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各煤矿停产停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瓦斯检查制度,继续保持通风、排水、瓦斯、监测监控不停且正常运行。
(九)区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隐患排查整改、非法违法生产、边整改边生产、在批准区域外组织人员作业等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