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川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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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莲湖景区、经开区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川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抓好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23

 

 

 

 

 

通川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和《中共达州市委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达市委发〔201814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我区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74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9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对乡镇街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各乡镇街委对《通川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其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乡镇街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乡镇街委自行组织开展;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区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乡镇街委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乡镇街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区以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街委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年度卫片执法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各乡镇街委要按照上级相关规范,加强对辖区内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运用遥感监测成果、高清航拍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违法用地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采用评分与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设立标准分100分,现阶段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耕作层剥离利用实行加分制。考核检查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上级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并结合我区实际确定,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乡镇街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检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的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辖区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建设保护投入、违法用地查处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的乡镇街委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各乡镇街委要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于每年2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每年随机选取若干乡镇街委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乡镇街委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对各乡镇街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年度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条 年度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乡镇街委通报,同时纳入乡镇街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一条 乡镇街委耕地保护责任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2年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耕地建设保护投入、非法占用耕地的控制等方面情况。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委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中期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2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分片区进行全面检查,结合各乡镇街委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对耕地保护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三条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乡镇街委通报,纳入乡镇街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未考核

    第十四条 乡镇街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耕地建设保护投入、非法用地的控制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等情况的有关乡镇街委,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委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2月底向区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乡镇街委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对各乡镇街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乡镇街委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检查、期中检查等对各乡镇街委耕地保护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七条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7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区政府,经区政府审定后,上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第十八条区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街委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和耕地质量建设及其他涉农项目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未完成、占补平衡不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未完成等问题突出的乡镇街委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街委的农用地转用、临时用地等用地审批。

第十九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列入区政府每年对乡镇街委的综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列为乡镇街委行政主要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委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贯彻落实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的具体措施,并上报区自然资源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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