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莲湖景区、经开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达州市通川区撤销部分渡口及客(渡)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达州市通川区撤销部分渡口及客(渡)船
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州河、巴河环境综合治理,打造和谐统一的亲水环境,确保水上安全,结合通川区“以桥代渡”项目实施情况,根据罗江、江陵正在运营的客(渡)船和相关渡口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处置范围
(一)撤销渡口13处
罗江镇3处:农科所渡口、罗江渡口、大滩河渡口。
江陵镇3处:江陵正码头渡口、黄澄滩渡口、沙埂子渡口。
碑庙镇3处:碑庙渡口、蹬子河渡口、朝天村渡口。
磐石镇2处:月湖渡口、渡口河渡口。
北山镇1处:沙坝滩渡口。
莲管委1处:三打杵渡口。
(二)处置客(渡)船9艘
罗江镇4艘:其中民营船只3艘,分别为川达港渡0010、川达港渡0168、川达港特0055;公益性渡船1艘,川达港渡6160。
江陵镇5艘:其中民营船只3艘,分别为川达港客1001、川达港客1002、川达港客1003;公益性渡船2艘,分别为川达港渡0456、川达港渡1018。
其余渡口已停运多年且无经营性船只。
二、处置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负责、依法处置、船主申请、乡镇审核、合理补偿、平稳推进”的原则。
三、实施时间
2021年4月25日起至6月30日。
四、工作步骤
(一)摸底阶段。2021年4月29日前,完成渡口、渡船摸底工作。
(二)停运时间。2021年4月30日24:00时,罗江渡口、大滩河渡口、江陵正码头渡口的渡船全部停运。
(三)评估阶段。2021年6月10日前,选定评估公司,并完成船只和附属设施设备的评估及公示工作。
(四)协议签订阶段。2021年6月20日前,完成补偿协议的签订。
(五)船体拆解及渡口撤销工作。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船只拆解处置及渡口撤销工作。
五、工作内容
(一)船舶的处置。由船舶所有人提出书面申请,罗江镇、江陵镇依法补偿后收回,其残值由区财政局统一处置。
(二)渡口的撤销。根据《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有渡口的乡镇须会同区交通运输局上报通川区人民政府行文批复撤销。
(三)对政府所属的3艘公益性渡船,区财政不给予补偿。
六、客(渡)船舶补偿和船主的补助
对在州河段罗江渡口,巴河段江陵渡口的客(渡)船舶评估补偿,对船员给予补助,经营权不作补偿。具体如下:
(一)注销《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行政许可
根据船主申请停运,待船舶处置后,注销水路运输经营权,船舶所有人(或)水路运输经营者交回原许可证件。
(二)对客(渡)船舶的补偿
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船舶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依法公示,按评估值进行补偿。
(三)对船主的补助
1.过渡期生活补助。每船核定人数为2人,每人每月补助600元,补助期限24个月(过渡生活补助从停运之日起计算)。
2.转产扶持补助。以船舶为单位,按每船2万元补助。
3.参加社会保险。按现行养老保险政策,以个人全额缴费的方式,自愿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七、奖惩措施
对按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交船的船主给予奖励。在2021年6月20日前签订协议的,对每只船1万元进行奖励;在2021年6月20日后签订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八、资金保障
(一)船舶补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在协议签订生效后按程序及时拨付乡镇,乡镇打卡直发给船舶所有人。
(二)区财政预算3万元评估费,船只吊装上岸、渡口打围等其他费用据实保障,以实际发生为准。
九、部门工作职责
区交运局:牵头拟定达州市通川区撤销部分渡口及客(渡)船工作实施方案,负责评估公司的选定,指导乡镇撤销渡口和船舶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负责处置保障船舶处置的相关经费和船舶残值。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保方案的制定及执行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在处置过程中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打击。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区交运局和乡镇街委在撤销渡口和船舶处置工作中的安全工作。
有关乡镇街委:负责本辖区内船舶的调查摸底及公示,签订达州市通川区客(渡)船舶处置补偿协议,做好撤销渡口和船舶处置工作所引发的信访维稳及解释工作。
十、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密切沟通、形成合力,按照职能职责扎实推进处置工作,及时解决相关矛盾,确保整治效果。
(二)加强宣传。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
(三)依法推进。各相关单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有序推进渡口撤销及船舶处置工作。
附件:1.达州市通川区撤销部分渡口及客(渡)船舶工作领导小组
2.达州市通川区客(渡)船舶补偿协议
附件1
达州市通川区撤销部分渡口及客(渡)船舶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庞启来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蒋迎春 区政府办党组副书记、区金融办党组书记
成 员:王兴洪 区交运局局长
蒲志发 莲管委主任
蒲政兰 碑庙镇镇长
缪志雄 北山镇镇长
毛重钧 罗江镇镇长
杨财华 江陵镇镇长
于 波 磐石镇镇长
程光华 区交运局副局长
李达章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王彦苏 区人社局党组成员、区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王 春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庞德万 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交运局,由程光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行动的组织实施、协调与督促检查、对接汇报等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撤销渡口和船舶处置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到实效。
附件2
达州市通川区客(渡)船舶补偿协议
甲方: 。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
为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州河、巴河环境综合治理,打造和谐统一的亲水环境,确保水上安全,经双方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自愿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订时,乙方自愿将其所有的船名船号为“ ”的客(渡)船交甲方拆解处置,由甲方按本协议第三条对乙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二、乙方拥有客(渡)船共 艘,其评估价值为 元(大写: ) 。(详见评估报告)
三、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享有以下补偿、补助:
1、船只补偿: 元(大写: )。
2、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按2人计算,每人每月600元 ,补助24个月,
即600元×2人×24个月=28800元(大写:贰万捌仟捌佰元整)。
3、交船奖励资金,每艘1万元。
4、转产扶持补助:按每只船2万元进行补助,以上各项补助及奖励资金总计 元(大写: )。
四、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乙方无条件将船只交付给甲方,水路运输经营权自动放弃,待本合同签订时交回原许可证件,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补助及奖励资金中扣除。
五、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船舶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其船舶补助直接支付到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
六、如乙方委托他人代理,必须提交委托书,且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权限等相关内容。
七、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因乙方已将其所有的全部客(渡)船交甲方拆解处置,故全部客(渡)船对应的经营许可自动灭失。
八、若乙方有其他债务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将客(渡)船对外进行抵押担保等产生的债务),乙方应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九、按现行养老保险政策,以个人全额缴费的方式,自愿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