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社会团体成立一次性告知单
  • 来源:区民政局
  • 作者:
  • 发布日期:2021-05-17
  • 点击数:人次
  •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市性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4)社会团体的名称格式为:行政区域名称+业务范围+组织形形式,或:行政区域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形式。组织形式为:“学会”、“研究会”、“联合会”、“协会”、“行业行会”、“商会”;

    5)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

    3.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

    社会团体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确定其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登记管理机关同级有关政府组织成部门以及政府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7]43号)。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能涵盖所属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家单位的,应当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4.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

    1)发起人通过网络在《达州市政务服务大厅》或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索要一次性告之单;

    2)发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向民政窗口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盖行政印章的《一般性社会团体名称预登记申请表》(编号:26)和《章程》草案,章程参考一般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编号:19);

    3)经审查合格,及时向发起人发放《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4)发起人凭《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出具验资报告

    5)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成立大会,表决通过《章程》、会费标准,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会主席等执行机构负责人,以及理事和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其它重要事项;

    6)发起人通过《达州市政务服务大厅》在网上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7)经网上预审合格后,发起人在网上打印《预审通过单》及相关纸质材料,凭《预审通过单》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递交纸质材料。

    8)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放成立登记批复和证书

    9)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领取证书、刻制印章后、把临时账户转为正式账户,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10)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5.申请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一)社团成立登记申请书(编号:18)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参照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示范文本);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四)《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

    (五)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横章);

    (六)住所使用权证明:

    1.租赁的住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住所:提供房产所有者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为其他组织或个人租赁后无偿提供的,提供租赁者的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法定代表人无其他社会团兼职的声明(编号:32)

    (九)《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负责人为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及秘书长。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无单位的加盖社区或村委会印章,表后粘贴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在职公务员、离退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还须提交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其人事任免机关同意的《现职公务员(离退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名誉)职务审批表》(编号:15。此项有则填报)

    (十一)秘书长专职承诺书(编号:33)(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应为货币资金,应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十三)社会团体注册资金捐赠承诺书(编号:29)(写明捐赠金额,作为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

    (十四)《达州市XX会负责人名单》、《达州市XX会常务理事名单》、《达州市XX会理事名单》、《达州市XX会监事名单》、《达州市XX会个人会员名单》、《达州市XX会单位会员名单》(个人会员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加盖单位盖章);

    (十五)成立大会会员参会签到册(编号:31)

    (十六)会员大会会议纪要(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十七)《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编号:30);《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编号:34);

    (十八)《党员登记表》(编号:35)。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