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30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通川区2020年第2批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测绘情况,拟定了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通川区2020年第2批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本批次拟征收通川区罗江镇魏兴社区1、2、12组;青宁镇岩门社区集体、3、4、11、12组,长梯村3组等集体土地(具体征地范围、位置、地类和面积以勘测定界图为准),依据相关规划,开发用途为批发零售、文体娱乐用地。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结果,该批次拟征收通川区罗江镇魏兴社区1、2、12组,青宁镇岩门社区集体、3、4、11、12组,长梯村3组集体土地18.0945公顷,其中:农用地13.004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0.9911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0.4608公顷,其他农用地1.5521公顷),建设用地2.4414公顷,未利用地2.6491公顷。拟征地位置和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具体各组征地地类、面积如下:
乡(镇、街道) | 村(社区) | 组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 农用地 | ||||||
罗江镇 | 魏兴社区 | 1 | 1.8744 | 0.975 | 0.8444 | 0.1306 | 0.8452 | 0.0542 | |||
2 | 5.2985 | 4.3366 | 3.6871 | 0.0002 | 0.6493 | 0.9619 | |||||
12 | 4.204 | 3.9644 | 2.9868 | 0.4501 | 0.5275 | 0.2396 | |||||
青宁镇 | 岩门社区 | 集体 | 0.7679 | 0.7679 | |||||||
3 | 0.7504 | 0.4458 | 0.3763 | 0.0695 | 0.3046 | ||||||
4 | 1.9665 | 1.5082 | 1.4177 | 0.0105 | 0.08 | 0.0175 | 0.4408 | ||||
11 | 1.6852 | 0.6091 | 0.5418 | 0.0673 | 1.0761 | ||||||
12 | 1.3635 | 0.9863 | 0.9863 | 0.3772 | |||||||
长梯村 | 3 | 0.1841 | 0.1786 | 0.1507 | 0.0279 | 0.0055 | |||||
集体土地小计 | 18.0945 | 13.004 | 10.9911 | 0.4608 | 1.5521 | 2.4414 | 2.6491 | ||||
合计 | 18.0945 | 13.004 | 10.9911 | 0.4608 | 1.5521 | 2.4414 | 2.6491 |
三、征地补偿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通川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通川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通川区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按耕地标准减半计算(征地统一年产值以市政府公布的通川区征地统一年产值3.06万元/公顷为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重新核算补偿)。
2.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22号)执行。
3.房屋拆迁补偿:由通川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拆单位按规定拆迁补偿。
四、社会保障措施
1.社保安置方式:城镇企业职工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2.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将本次征地安置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安置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劳动力按《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发〔2004〕6号)规定,实行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对所有安置人员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一律纳入低保。
五、其他事项
公告时间: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1月26日
1.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2.自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向通川区自然资源局提出。
3.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通川区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
通川区自然资源局地址:通川区北外镇青杠垭路38号
联系人:张舒娜 联系电话:0818-2374442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