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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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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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公布278批次食品抽检结果的公告》(2020年第04号),涉及我区10不合格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达州市通川区鸿嘉园便民店销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0511702754430256,购进日期:2020-10-19,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鸿嘉园便民店,不合格项目:腐霉利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达州市通川区鸿嘉园便民店销售的韭菜2020年1019日购进,购进1.5公斤,销售1.4公斤,自己食用0.1公斤。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和食用完毕,由于上述韭菜属于快消品,当事人虽然采取主动召回措施,但是召回数量为0。

    2、排查整改复查

    通川区局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进货渠道和产品质量把关,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3、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共计购进1.5公斤上述韭菜,购进价格为3/斤,合计4.5元,销售1.4公斤,零售价格4/斤,销售金额共计5.6元,获利1.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元;2、罚款6000元。 

    二、达州市通川区西圣农贸市场龙仁军摊位销售的豇豆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豇豆,抽样单编号:NCP20511702754430322,购进日期:2020-10-20,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西圣农贸市场龙仁军摊位(龙仁军),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达州市通川区西圣农贸市场龙仁军摊位的豇豆于2020年10月20日购进,购进20斤,销售20斤。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上述豇豆属于快消品,当事人虽然采取主动召回措施,但是召回数量为0。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文件、进货票据,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3、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共计购进20斤上述豇豆,购进价格为3.6元/斤,合计72元,销售20斤,零售价格4元/斤,销售金额共计80元,获利8元。鉴于当事人是摊贩,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行政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达州市通川区旺丰生活超市销售的带叶西芹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带叶西芹,抽样单编号:NCP20511702754430178,购进日期:2020-10-10,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旺丰生活超市,不合格项目:氧乐果。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0日共购进上述带叶西芹9.2kg,在购进带叶西芹时,索取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除去该批次抽样2.5kg,销售了6kg,剩下的0.7 kg坏了,就扔垃圾沲里了,当事人以8.5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目前,所销售的带叶西芹无库存。当事人于2020年11月 25日向我局提交了商品召回情况说明,凡是2020年10月17日当天在超市购买的西芹立即召回,由于上述带叶西芹属于快消品,当事人虽然采取主动召回措施,但是召回数量为0。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带叶西芹时,索取了上家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购进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带叶西芹。同时,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3、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邦文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芹菜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芹菜,抽样单编号:NCP20511702754430080,购进日期:2020-10-13,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川区碑庙镇邦文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邦文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芹菜于2020年10月13日购进,购进6斤,销售5.3斤,自己食用0.7斤。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和食用完毕,由于当事人并未对外进行销售,抽样剩余部分自己食用了,所以不存在召回的情况。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所以不能找到确切的进货来源,通川区局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3、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共计购进6斤上述芹菜,购进价格为3.5元/斤,合计21元,销售5.3斤,零售价格5元/斤,销售金额共计26.5元,获利7.9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95元;2、罚款5000元。 

    五、田志凡销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0511702754430592,购进日期:20201028日,被抽样单位名称:田志凡,不合格项目:腐霉利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田志凡2020年1028日购进本批次韭菜共22.5KG,销售22.5KG。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由于上述蔬菜属于快消品,当事人虽然采取主动召回措施,但是召回数量为0。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未保存供货商的资质文件、进货票据,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3、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共购韭菜22.5KG,进货价为3元/斤,销售价为3.5元/斤,销售22.5KG,销售金额共计157.5元,获利2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5元;2、罚款600(大写:陆佰元整) 

    六、蒋玉萍销售的包菜、韭菜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0511702754430550,购进日期:20201027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蒋玉萍,不合格项目:腐霉利。产品名称:包菜抽样单编号:NCP20511702754430543,购进日期:20201027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蒋玉萍,不合格项目:氧乐果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蒋玉萍2020年1027日购进本批次包菜35KG,销售10KG蒋玉萍本人及家人自食约10KG,剩余部分因损坏已丢弃;韭菜共购进7.5KG,销售7.5KG。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食用或丢弃,由于上述蔬菜属于快消品,当事人虽然采取主动召回措施,但是召回数量为0。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未保存供货商的资质文件、进货票据,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3、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包菜35KG,进价为1/斤,销售价为1.5元/斤,销售10KG斤,零售价格1.5/斤,销售金额共计30元,获利10;韭菜共购进7.5KG,进货价为3元/斤,销售价为3.5元/斤,销售7.5KG,销售金额共计52.5元,获利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2、罚款600(大写:陆佰元整)

    七、达州市世纪隆超市有限公司都市花园分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0511702754430375,购进日期:2020-10-21,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世纪隆超市有限公司都市花园分公司,不合格项目:腐霉利。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达州市世纪隆超市有限公司都市花园分公司的韭菜于2020年10月21日购进,购进9斤,销售9斤。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上述韭菜属于快消品,当事人虽然采取主动召回措施,但是召回数量为0。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产品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文件、进货票据,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3、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共计购进9斤上述韭菜,购进价格为4.4444元/斤,合计39.9996元,销售9斤,零售价格4.99元/斤,销售金额共计44.91元,获利44.9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44.91元(大写肆拾肆元玖角壹分整);2、行政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八、达州市通川区美和生活超市销售的豇豆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豇豆,抽样单编号:NCP20511702754430495,购进日期:2020-10-26,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美和生活超市,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达州市通川区美和生活超市销售的豇豆于2020年1026日购进,购进10kg,销售5.26kg当天未销售完,报损4.74kg。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和报损,由于上述豇豆属于快消品,当事人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是在农民那直接购进的,没有票据和供货方资质,未保存供货商的资质文件、进货票据。同时,通川区局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3、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共计购进10kg上述豇豆,购进价格为7.46/kg,合计74.6元,销售5.26kg,零售价格7.98/kg和6.38/kg,销售金额共计40.2元,获利0.9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50002、没收违法所得0.975 

    九、达州市通川区懒猫社长智能便利店销售的莲花白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莲花白,抽样单编号:NCP20511702754430525,购进日期:2020-10-27,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懒猫社长智能便利店,不合格项目:氧乐果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达州市通川区懒猫社长智能便利店销售的莲花白2020年1027日购进,购进29斤,销售15斤当天未销售完,报损14斤。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和报损,由于上述莲花白属于快消品,当事人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产品时履行部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购菜单,未保存供货商的资质文件、进货票据。同时,通川区局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3、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共计购进29斤上述莲花白,购进价格为1.3/,合计37.7元,销售15斤,零售价格1.58/,销售金额共计23.7元,获利4.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50002、没收违法所得4.2 

    十、达州多壹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丽江分店销售的莲花白(甘蓝)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莲花白(甘蓝),抽样单编号:NCP20511702754430302,购进日期:2020-10-20,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多壹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丽江分店,不合格项目:氧乐果。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达州多壹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丽江分店所销售莲花白(甘蓝)均由达州市世纪隆超市有限公司统一配送。是从复兴环城好一新蔬菜市场达州市通川区徐礼华蔬菜经营部采购。达州市世纪隆超市有限公司与供货商达州市通川区徐礼华蔬菜经营部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载明由达州市通川区徐礼华蔬菜经营部对商品质量全面负责)并留存了相关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证明了达州市多壹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丽江分店2020年10月所销售莲花白(甘蓝)由达州市通川区徐礼华蔬菜经营部配送。达州市通川区徐礼华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莲花白(甘蓝)2020年1019日购进,购进100公斤,销售100公斤。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上述莲花白(甘蓝)属于快消品,当事人虽然采取主动召回措施,但是召回数量为0。

    2、排查整改复查

    通川区局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进货渠道和产品质量把关,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3、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达州市通川区徐礼华蔬菜经营部共计购进100公斤上述莲花白(甘蓝),购进价格为9/斤,合计900元,销售100斤,零售价格10/斤,销售金额共计1000元,获利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9900元。 

    此通告 

     

          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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