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庙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实施办法
  • 来源:碑庙镇
  • 作者:
  • 发布日期:2019-02-14
  • 点击数:人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碑庙镇党委、政府及各村(社区)、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依照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五级五覆盖重心下沉、关口前移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达州市通川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人员,村(社区)两委人员。

    第三条 党政同责是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领导干部对所在岗位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为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制,镇党委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镇政府确定一名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镇政府安委会主任由镇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六条 各领导干部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和事权相一致的要求,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第二章 党委和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镇党委书记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责任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履职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与评先评优和提拔晋升挂钩。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会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人员、投入等重大问题,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

    (四)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力量,将素质高、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干部安排到安监岗位上工作,选齐配强专职安监办工作人员。

    (五)加强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在重要节日、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月检查安全不少于1次。

    (六)本辖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 镇长是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二)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镇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主持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镇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四)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政府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支持、督促政府其他负责人履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六)镇长带队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按照规定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八)做好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是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安排本镇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镇长履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监督相关部门和村(社区)具体落实。

    (四)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项任务完成。

    (五)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完成。

    (六)每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至少1次。根据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七)组织制定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并做好事故报告、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十)做好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镇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部门(单位)、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镇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在分管部门(单位)、行业(领域)内的贯彻落实。

    (二)每季度组织开展分管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检查至少2次,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同时报告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通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

    (三)监督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责任,督促和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行业(领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事故性质和等级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第三章 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对所从事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镇安监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镇安办实行双重领导,行政上隶属镇人民政府,业务上接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管理和指导,完成区安监局和镇政府交办的工作。 

    (三)宣传安全生产方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精神;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深入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有一般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对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报告区安监局进行查处;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报区安委会实施关闭。 

    (五)配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妥善解决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 

    (六)参与和配合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督促事故处理结果的落实,跟踪督办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七)做好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镇交管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交流,提高农村道路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普及率。

    (二)与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定期组织开展本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员开展农村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收集固定交通违法证据,报告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五)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六)完成镇政府和区交指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派出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打击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以及运输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负责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及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工商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全面掌握本辖区生产经营企业的基础信息情况。

    (二)在镇安委会的领导下,对无证无照企业进行查处;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虽持照经营但有安全隐患的企业,及时报告并配合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国土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查处无证开采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依法取缔。

    (二)负责全镇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供电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镇各单位供用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供电安全和电力设施安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转。

    (二)配合镇政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生产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经营单位或用户按程序采取限电措施。

    第十八条 其他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农牧站负责全镇森林防火安全工作辖区内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兽药、饲料安全监督和管理。加强全镇范围内林区的巡查力度,及时排查治理森林火灾安全隐患;加强农村沼气使用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杜绝违规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

    (二)水站负责监督全镇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做好安全用水工作;加强监测,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第四章 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要求,落实与镇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做好村(社区)范围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意识。

    (三)经常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危化物品、烟花爆竹、森林防火、地质灾害等重点领域开展大排查,发现安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报告镇政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同时及时报告镇政府。

    第二十条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支部书记、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二)组织村(社区)组干部学习传达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要求,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三)每月至少组织开展2次安全检查活动,及时上报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确保安全。

    (四)辖区内发生伤亡事故,及时报告,保护现场,积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受害者亲属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镇党委、政府、纪委及安办定期对镇级各单位、部门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苗头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造成重大影响的或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