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评残工作:
1、受理对象: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2、申请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退伍军人证〉或〈转业军人证〉、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红色背景免冠近期2寸照片4张;
(3)首次入院住院病历或档案记载复印件;
(4)直接见证人2人以上的旁证材料;
(5)所在单位因公受伤认定文件;
(6)公安部或省级公安部门首次授衔命令文件复印件;
(7)编制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受伤时系行政编制的证明;
(8)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9)县级军事部门出具参加军事训练或执行军事勤务的认定文件;
(10)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见义勇为的认定材料;
(11)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委)人民政府书面向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评(调)残报告(函)。
3、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委)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所在单位或乡镇(街委)初审后,书面(函告行文)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3)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后,根据政策规定和申报材料作出处理意见;
(4)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评(调)残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鉴定;
(5)根据医学鉴定结论,对不符合评(调)残申请人退回材料,对符合评(调)残申请人,按程序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6)对省厅批准的伤残人员,从批准的次月起按国家规定抚恤标准发放抚恤金。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
1、受理对象:
(1)烈士遗属;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病故军人遗属。
2、享受范围及条件: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身体疾病无法靠劳动生存);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年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3、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烈士证明书、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3)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彩色照片(2寸)1张,身份证原件;
(4)因残疾无劳动能力的证明(无劳动能力的医学鉴定)或残疾证复印件。
(5)社保证明。
(6)所在乡镇(街委)政府书面报告退役军人事务局。
4、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委)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2)乡镇(街委) 退役军人服务站根据相关政策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所在乡镇(街委)政府书面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3)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对符合政策的申请人从批准次月起按政策规定给予定期抚恤金并发给优待证。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1、受理对象: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尚未达到评定等级条件、且符合民政部《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民发[2011]208号)文件规定的9大系统120个病种的从部队退伍回乡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2、应当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退伍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军队医院证明、就诊病历、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提供单位鲜章);
(4)乡镇(街道)及村(居)委出具的生活状况证明;
(5)个人5张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3、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委)服务站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在乡镇(街道)公示栏上公示七个工作日后,所在乡镇(街道)政府书面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3)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后,由业务股室到武装部抽查上报资料总量的65% 。对符合政策的申请人按规定程序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4)申报时间:上半年4--5月,下半年8--9月;
(5)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符合政策范围的,返回各乡镇(街道)公示后,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通知申请人体检,对体检合格后的申请人,市上下发文件,从批准的次月起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和优待证。
四、参战、涉核人员生活补助:
1、 受理对象:1954年10月31日以后入伍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参战或核试验且城市无工作单位和农村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2、应当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乡镇(街道)和村(居)委出具的生活困难和无工作书面证明;
(3)退伍证、退役登记表、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曾参战或从事过核试验的档案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5)下岗失业人员必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合同书)、社保证明书复印件(加盖提供单位鲜章);
(6)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1张。
3、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2)村(社区)初审后将相关资料报送所乡镇(街道)服务站审查;
(3)乡镇(街道)服务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公示七个工作日后,所在乡镇(街道)政府书面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4)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后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5)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从批准的次月起按政策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和优待证。
五、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1、受理对象: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未领取退休金的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2应当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烈士证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与烈士父(母)子(女)烈士证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人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2张。
3、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
(2)村(社区)初审后签署意见报乡镇(街道)服务站;
(3)乡镇(街道)服务站审查后,所在乡镇(街道)政府书面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4)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符合享受政策申请人的资料,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5)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市上批准后的次月起按政策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和优待证。
六、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1、受理对象:1954年10月31日以后从农村入伍、且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定期生活补助费,城镇职工退休费的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伍军人。
2、应当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退伍军人登记表》、退伍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申请人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2张;
(4)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
3、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村(社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
(2)村(社区)对申请人材料初审后,报乡镇(街道)服务站审查;
(3)乡镇(街道)服务站审查后,所在乡镇(街道)政府书面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4)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对符合政策的申请人从批准次月起按政策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和优待证。
七、医疗补助金:
1、受理对象:已享受国家抚恤金、补助金、生活补助的持有优待证的各类重点优抚对象。
2、受理范围:各类重点优抚对象因病住院在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确有困难人员。
3、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村(社区)、乡镇(街道)签署意见;
(2)医保部门或医院出院报销单(审核结算单)、发票原件;
(3)本人身份证、优待证复印件;
(4)社会保障卡帐号。
4、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
(2)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查后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3)退役军人事务局按政策规定审核补助范围和金额后报送区财政局审拨;
(4)区财政局审核后直接打卡直发到重点优抚对象社会保障卡。
八、丧葬补助费:
1、补助对象: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象;
2、补助标准:残疾军人增发12个月病故前的抚恤金标准,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增发6个月病故前的享受标准;
3、补助时间:享受人员因故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抚恤金或生活补助,并按政策规定从次月开始发放丧葬费(打卡直补)。
4、办理程序:乡镇(街道)服务站在优抚对象病故后,应及时书面报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病故人员名单及类别。
九、特别提示:
重点优抚对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其抚恤金或补助金不能多重发放,只按其中最高的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