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通川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达州市通川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达州市通川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通川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高致病性禽流感(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HPAI),是由正粘病毒科流感病毒属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一)编制目的
为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机制,形成组织指挥统一、综合协调有力、应急决策科学、应急措施到位的应急管理体系,有效预防通川区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及时扑灭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保障家禽产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达州市通川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达州市通川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Ⅰ级)
在21日内,通川区有3个及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在6个及以上;或有人确诊感染。
2.重大(Ⅱ级)
在21日内,通川区有3至5个疫点;或在2个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与通川区接壤的县(区)发生疫情并有人确诊感染。
3.较大(Ⅲ级)
在21日内,通川区有1至2个疫点发生疫情。
4.一般(Ⅳ级)
在常规监测中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测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或与通川区接壤的县(区)发生疫情。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期间,按农业农村部调运监管方案要求严格限制家禽及其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家禽与家禽产品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家禽交易场所,并适时调整。
(五)疫情公布
由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确认并公布疫情。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
二、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严格落实防控工作责任,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置,减少损失。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街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和疫情扑灭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处置的有关工作。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建立和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和疫情应急体系、反应机制和处置制度,提高应对能力;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反应迅速,措施果断,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落实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依靠群众,做到群防群控。
三、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通川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农业农村工作副主任和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运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委为成员单位,由各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专家组、现场处置组和信访维稳组等4个工作组。负责对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和疫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应急处置重大决策。
(一)成员单位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和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组建与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建议;保障消毒药品、兽医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兽医专业人员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街委按本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工作。
区公安分局: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协调交警道路出入管制。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经费保障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禽的资源调查和观测,提出有关野禽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等信息;组织开展对野禽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野禽疫情时,及时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区交运局:支持、配合开展运输检疫和运载工具的消毒;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协助配合做好临时检查消毒站设置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疫后禽类及禽类产品市场的恢复和开拓,做好禽类产品替代品等市场供应。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做好禽类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开展健康教育,提高重点人群防护能力;做好外环境与职业人群禽流感监测;对疑似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封锁情况,依法依规关闭规定范围内的市场;负责流通环节禽类产品监管,严防病死禽肉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加强禽肉类生产企业、交易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用药品供给。
各乡镇街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和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办公室
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和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制定防治政策,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督促并指导乡镇街委、区级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三)专家组
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组建,其具体职责是: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和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修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和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四)现场处置组
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运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和区市场监管局组成,主要负责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置、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所涉单位在疫情发生后必须立即到岗,切实履行职责,并将现场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五)信访维稳组
由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市场监管局组成,负责处理高致病性禽流感相关的群众来信、接待工作,办理群众举报事项,依法快速处置突发治安事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宣传与网络监管,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四、预防与控制
(一)加强饲养管理,提高环境控制水平
禽类饲养、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饲养场实行全进全出饲养方式,控制人员出入,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养禽场要有良好的防止禽鸟(包括水禽)进入饲养区的设施,并有健全的灭鼠设施和措施。
(二)加强消毒灭菌,做好基础防疫工作
各禽类饲养场、交易市场、屠宰场等地方,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
(三)加强监测预警,提升免疫检测水平
1.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2.监测方法:以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监测、血清学监测为主(包括琼脂扩散试验、血凝抑制试验等方法),结合病原分离和毒型鉴定、毒力鉴定进行监测。
3.监测对象:以鸡、火鸡、鸭、鹅等为主,也包括鹌鹑、雉鸡、鹧鸪、鸵鸟、鸽、孔雀和候鸟等易感禽类。
4.监测环节
(1)产地监测:对未免疫和免疫的养禽场均可采用病原学监测方法进行监测。对所有原种、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养禽场,有出口任务的养禽场,商品代养禽场每年要进行两次监测;散养禽不定期抽检。采样比例:每群采10只禽的棉拭子,放在同一容器内,混合为一个样品,用于鸡胚接种,进行病毒分离。对于未免疫的养禽场以血清学监测为主。有出口任务养禽场的监测,每批次按照0.5%的比例采样;每批次数量超过10万只的,按0.1%的比例采样;其它所有养禽场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父母代以上种禽场,每批次(群)按照0.5%的比例进行监测;商品代养禽场,每批次(群)按照0.1%的比例进行监测。散养禽不定期抽检。每批次(群)监测数量不得少于20份。
(2)流通环节监测:对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禽和禽类产品进行不定期的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
5.监测结果处置
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定期上报达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病原学和非免疫禽血清学阳性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和处置。监测中发现因使用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生产的禽流感疫苗而造成血清学阳性禽群,一律按发生禽流感疫情处置。
6.免疫接种
在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禽只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在曾发生过疫情区域的水禽,必要时也可进行免疫。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禽流感疫苗。
7.引种检疫
国内异地引入种禽及精液、种蛋时,应当先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且检疫合格。引入的种禽必须隔离饲养21天以上,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从国外引入种禽及精液、种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疫情报告和采样送检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表现禽类突然死亡、高死亡率,饲料和饮水消耗量及产蛋量急剧下降,病鸡极度沉郁,头部和脸部水肿,鸡冠发绀、脚鳞出血和神经紊乱;鸭鹅等水禽有明显神经和腹泻症状,可出现角膜炎症,甚至失明等情况,应及时向各乡镇街委报告。
疫情报告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及逐级报告制。各乡镇街委应按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发现可疑症状时,必须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及时采样并组织开展检测,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初步诊断属于疑似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至达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在家禽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输出地。
各乡镇街委包片村级防疫员(乡村兽医人员)、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人员、饲养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为本片(单位)的责任报告人;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报告疫情,其他人员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各乡镇街委、区级有关部门要公开报告电话,保障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渠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当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生禽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人员、联系方式等。
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专家组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应当立即逐级报至市级、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二)采样送检
区农业农村局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的,立即报告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并逐级上报。采集病料送达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六、疫情应急处置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坚持“早、快、严、小”的处置原则。
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区农业农村局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病理解剖、采集病料、实验室诊断等,根据诊断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各乡镇街委应立即督促养殖业主将病禽(场)隔离,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屠宰、交易场点发生疑似疫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当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按下列要求处置:
(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禽所在的地点。对规模养殖场,一般以发病禽所在养殖场为疫点;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的规模养禽场,发病栋舍与其他栋舍有效隔离,经风险评估无交叉污染风险的,可以发病栋舍为疫点。对其他养殖场(户),如周边养殖场(户)隔离和免疫措施有效落实,可以发病禽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发病禽所在场(户)与周边养殖场(户)发生交叉污染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禽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病禽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对放养禽,以发病禽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禽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家禽免疫情况、野禽分布与活动范围等情况,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二)封锁
由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疫情发生时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禽只。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采取防鸟、灭鼠、灭蝇等措施。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按照程序组织人员,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活禽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对疫区内养殖场(户)特别是与发病禽群具有流行病学关联性的禽群进行严密隔离观察,加强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必要时由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在区内各高速路口、临界县(市、区)的国、省、县、乡道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严防外疫输入。严格执行“指定通道”准入、检疫查验、到达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禁止从疫区调运活禽及其产品进入通川区。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活禽交易屠宰市场。疫情发生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人员对禽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六)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运输的所有禽只,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七)活禽交易市场监管
发生疫情后立即关闭辖区内所有活禽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八)扑杀
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在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疫点内所有的禽只进行扑杀。
(九)无害化处置
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包括禽肉、蛋、精液、羽、绒、内脏、骨、血等)按照GB 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置规程》执行;对于禽类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置。禽类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须有明显标志,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十)紧急免疫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登记免疫接种的禽群及其养禽场(户),建立免疫档案。
(十一)消毒
对疫点、疫区内禽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十二)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禽类实施紧急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十三)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GB 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置规程》要求,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置措施。
(十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在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扑杀21天后,对疫点和屠宰场、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阴性的,经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向区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解除封锁后,可以恢复家禽生产经营活动。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十五)健康监测和人员防护
加强对疫情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见附件)。区卫健局要加强对家禽饲养、扑杀等高风险人员的医学观察。
(十六)处置记录
对处置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七、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家禽,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达州市通川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处置强制扑杀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八、附则
(一)本预案适用于所有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置。
(二)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野禽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预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禽疫情向家禽扩散。
(四)监测中发现家禽感染H5和H7亚型流感的,应立即隔离观察,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该阳性禽群过去21日内出现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核仍呈病原学阳性的,按疫情处置。过去21日内无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核仍呈病原学阳性的,扑杀阳性禽及其同群禽,并采集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复核分析。对检测阳性的信息,应按要求快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动物隔离场、动物园、野生动物园、保种场、实验动物场所发生疫情的,应按本预案进行相应处置。必要时,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级有关部门并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合理确定扑杀范围。
(六)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七)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