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环境污染,营造安静祥和的新春佳节气氛和市民生活环境,提升梓桐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包括各种烟花、爆竹(鞭炮)、礼花弹等。
二、2019年1月31日至2月19日(农历腊二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在场镇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各种烟花爆竹。
三、凡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远离场镇范围和人员聚居地,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可燃放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
四、任何时间严禁在下列地点燃放烟化爆竹:
(一)“红三十军政治部旧址”等文物保护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镇政府机关、学校、卫生院、楼栋居民小区大院、集贸市场、步行街道、车站、停车场、梓桐大桥上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五)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六)山林、厂房等重点防火区。
五、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在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引发火灾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燃放人或监护人赔偿一切损失及负连带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举报,对劝阻制止有效或者举报后查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打击报复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2019年1月31日至2月19日(农历腊二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执行,2019年2月20日(农历正月十六日)止。
特此通告。
通川区梓桐镇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