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1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布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相关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有针对性的禁捕政策,有效恢复水生生物资源,有力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现将我区重点水域禁止捕捞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内容
(一)保护区。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通川区段),常年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二)天然河流。除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巴河通川区段)以外的通川区境内天然河流,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暂定实行10年禁捕。
二、禁捕时间:从2020年1月1日0:00起实施。
三、禁捕要求:严禁在禁捕水域内从事一切非法捕捞行为。禁止使用船只、小舢板、充气轮胎、皮划艇等漂浮捕捞载具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定置网、徒手抛网、刺网、地笼、布围子、迷魂阵、滚钩、游钓以及用鱼鹰捕鱼等捕捞行为;禁止使用电、毒、炸非法捕捞行为。
四、法律责任:未经有关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捕水域以任何形式捕捞任何水生生物,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