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达州市2018年第17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及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达州市2018年第17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695号)。批复时间:2019年8月8日。
二、被征收土地用途
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城市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社区、组及面积
(一)达州市通川区北外镇韩家坝村2组集体土地0.3800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3800公顷。
(二)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新酢坊社区2组集体土地0.0971公顷,其中农用地0.0800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06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8公顷),建设用地0.0171公顷。
(三)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新酢坊社区5组集体土地0.4825公顷,其中农用地0.0509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02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0公顷),建设用地0.3896公顷,未利用地0.0420公顷。
(四)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新酢坊社区8组集体土地0.1587公顷,其中农用地0.1587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13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0公顷)。
(五)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新酢坊社区9组集体土地0.0889公顷,其中农用地0.0228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01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9公顷),建设用地0.0215公顷,未利用地0.0446公顷。
(六)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新酢坊社区11组集体土地0.1588公顷,其中农用地0.1065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093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3公顷),建设用地0.0441公顷,未利用地0.0082公顷。
(七)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皂角垭社区7组集体土地0.1592公顷,其中农用地0.1217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106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3公顷),建设用地0.0222公顷,未利用地0.0153公顷。
(八)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皂角垭社区8组集体土地0.0153公顷,其中农用地0.0132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01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7公顷),未利用地0.0021公顷。
(九)达州市通川区莲花湖管委会邱家店社区2组集体土地0.3172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3172公顷。
(十)达州市通川区莲花湖管委会邱家店社区4组集体土地0.1403公顷,其中农用地0.1403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0080公顷,园地0.13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2公顷)。
(十一)达州市通川区莲花湖管委会邱家店社区6组集体土地0.0039公顷,顷,其中农用地0.0039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003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4公顷)。
(十二)达州市通川区罗江镇石燕村3组集体土地0.6153公顷,其中农用地0.0042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003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5公顷),未利用地0.6111公顷。
以上4个镇(街道、管委会)5个社区12个组共2.6172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达州市2018年第17批城市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土地分类 | 统一年产值 (万元/公顷)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
农用地 | 耕地 | 3.06 | 10 | 6 |
园地 | ||||
其它 土地 |
按征收耕地的一半计算 | |||
建设用地 | ||||
未利用地 |
2、青禾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2008〕73号)和《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标准执行。
五、同意被征地单位相关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险。
六、凡涉及被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资料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此次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