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达州市2018年第4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及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达州市2018年第4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554号)。批复时间:2019年7月17日。
二、被征收土地用途
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城市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社区、组及面积
(一)达州市通川区复兴镇九龙社区7组集体土地0.1647公顷,其中农用地0.1647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0696公顷,林地0.08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6公顷)。
(二)达州市通川区莲花湖管委会石莲花社区7组集体土地0.3014公顷,其中农用地0.3014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0469公顷,林地0.24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8公顷)。
(三)达州市通川区莲花湖管委会长岭社区2组集体土地2.7602公顷,其中农用地2.7602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0132公顷,林地2.745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9公顷)。
(四)达州市通川区莲花湖管委会长岭社区3组集体土地0.4406公顷,其中农用地0.4406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0032公顷,林地0.436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5公顷)。
以上2个镇(管委会)3个社区4个组共3.6669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达州市2018年第4批城市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土地分类 | 统一年产值 (万元/公顷)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
农用地 | 耕地 | 3.06 | 10 | 6 |
园地 | ||||
其它 土地 |
按征收耕地的一半计算 | |||
建设用地 | ||||
未利用地 |
2、青禾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标准执行。
五、同意被征地单位相关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险。
六、凡涉及被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资料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此次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