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区府办发〔2019〕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
《通川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通川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营造干净整洁的村容村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达州市通川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考评激励办法》(通区委办发〔2019〕4号)、《达州市通川区创建全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先进县实施方案》(通区乡村振兴领发〔2019〕1号)相关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区级统筹协调,乡村组织实施”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乡(镇)为主,区、乡、村三级联动”的原则,以农村“三点三沿”(农户、院落、聚居点,沿路、沿沟、沿河)为重点,通过完善村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转运工作长效机制,解决农村垃圾乱堆乱倒、垃圾围山、垃圾围村、垃圾围院等面源污染问题。到2019年,实现9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村、组保洁员配备齐全。基本形成“环境整洁优美、基础设施配套、管理制度健全、人居环境改善”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内容
(一)配备村组保洁员。现阶段农村清扫保洁工作基本上是临时突击开展,各行政村未建立长效保洁机制。按照乡村振兴先进县创建要求,辖区行政村组保洁员配备实现全覆盖,各乡镇要配备好村组保洁员,做到工作职责明确、责任细化,并建立保洁人员工作台帐,全面开展清扫保洁工作。
(二)完善垃圾收集设施。摸清垃圾收集设施数量、位置及现状,对破损的要及时修缮,数量不足的及时增设,位置不合理的另行选址修建,容量偏小的改(扩)建。同时引导农村居民利用旧筐、旧桶等分类盛放垃圾,通过多手段完善垃圾收集设施,提升其投放承载能力。
(三)强化垃圾转运处理。在现有垃圾清运市场化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乡)转运、区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机制。乡镇统筹各行政村按就近原则,将垃圾转运至主要干道旁指定的垃圾中转房,由清运公司集中转运至达州市佳境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实行源头分类减量。按照农村生活垃圾生态处理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要求,大力推行垃圾分类处理工作。通过宣传教育、集中培训、政策奖补等方式,鼓励农村居民从源头做好分类减量。每个乡镇推出不少于1个垃圾分类示范村,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
(五)实施生活垃圾处置收费。按照《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50号)相关要求,建立“谁污染、谁付费,多污染、多付费”的垃圾收费制度,启动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居民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提升居民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意识,促进环卫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工作职责
(一)乡镇:对辖区农村垃圾治理负总责,承担主体责任。一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标准,细化目标任务;二要负责统筹安排对辖区范围内所有生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进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垃圾清扫、转运机制。
(二)村(社区):一是负责清理农村房前屋后、竹林树下、路旁院边、小河小溪垃圾堆;督促农户庭院卫生,做到杂物、农用物资等分别归类、摆放有序。二是负责整治道路两侧、农户房前屋后等影响村容村貌的乱贴乱挂等现象,全面清除辖区内违规、破损户外广告。三是负责将本村(社区)垃圾清运至主公路沿线垃圾中转房。
(三)区级部门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全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成效负总责。负责建立农村垃圾“收、转、运”处理机制,协助乡镇完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制定《农村垃圾治理考核办法》并开展相关督查督办工作,确保全区农村垃圾处理工作全域推进。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资包装废弃物储运回收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购销台帐和储运机制,推广畜禽养殖废弃物、秸秆和农膜等的资源利用。
区卫健局:负责乡镇卫生院、村(社区)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监督工作,严厉查处随意丢弃或与生活垃圾混装投放等违法行为。
通川生态环境局: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管控,查处偷排、漏排和超标排放行为,从源头治理垃圾废物产生。
区住建局:负责对乡镇建筑垃圾处置的指导与监督,管控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混倒现象。
区发改局:负责城乡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制定、管理及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纳入预算,保障治理经费投入。
区民政局:指导村(社区)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村规民约,实现自我管理与服务。
区供销社:负责镇(乡)、村两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定期开展村民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工作,提升村民垃圾分类意识和分类能力,实现源头减量。
四、经费保障
(一)农村垃圾治理经费。全区共207个行政村,区财政每年补助414万(按2万元/村,根据考核结果拨付),由乡镇统筹用于村(社区)清扫保洁、垃圾转运、环卫设施及与环境治理相关工作,不足部份在行政村(社区)村级公共服务运行费以及村民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中列支解决。
(二)增加垃圾集中清运经费。农村生活垃圾按就近原则转运至主要干道沿线垃圾房(池),纳入全区集中统一清运,增加的清运经费纳入预算解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要把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认真研究,精心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区级相关责任单位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资金、技术、人才等优势,加大对农村环境改善的支持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宣传引导,提升素质。以科学、卫生、健康为重点,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养成人人讲卫生、处处爱环境的习惯,培育良好的健康生活方式。做到垃圾不乱丢、污水不乱倒、柴禾不乱堆,做到人人爱护环境,人人保护环境。
(三)督查督办,逗硬考核。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开展农村环境治理专项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将进行每月通报,并作为“五治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进行综合排名考核。
附件
通川区农村垃圾治理考核办法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村面貌,减少面源污染,全面推进我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现根据我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现状,制定我区农村垃圾治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区207个行政村。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成效考核为主,资料和痕迹管理为辅的原则,促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务实推进。
(二)坚持奖优惩劣,成效与经费对等的原则,达到让优者更优,劣者变优。
(三)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各乡镇农村垃圾治理效果进行客观公正、公平实施考核。
三、考核方式
(一)每月通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开展农村垃圾治理督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整改,并将开展情况予以通报。
(二)半年考评。每半年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考评小组,实行抽查方式对各乡镇进行考核(原则上半年抽查村(社区)数不得少于该乡镇行政村的50%)。
(三)年终总评。根据月督查和半年考评情况,年底对乡镇进行综合考核。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评价 项目 | 评价内容 | 计分标准 | 考核得分 |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
组织领导10 | 乡镇、村(社区)定期召开研究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措施 | 1. 有研究机制 | 3 | 可根据情况酌情扣减 | |
2. 有具体工作措施 | 5 | 可根据可行性酌情扣减 | |||
3. 有专人具体抓 | 2 | 没有不得分 | |||
设施 配备 20 | 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 1.公路沿线收集垃圾设施完善(实地查看和村民反映相结合) | 10 | 根据情况酌情扣减 | |
2. 落实转运车辆 | 5 | 根据配备种类扣减 | |||
3.是否做到利用旧筐、旧桶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 3 | 根据抽查户使用率扣减 | |||
4.设施设备运行是否良好 | 2 | 根据情况酌情扣减 | |||
保洁机制20 | 村组建立长效常态保洁工作机制 | 保洁区域按标准配备保洁人员情况 | 10 | 按方案中配备标准进行考核 | |
村、组保洁人员保洁制度 | 5 | ||||
保洁人员经费保障情况 | 5 | ||||
村容村貌 (30分) | 干净整洁、生活垃圾有效治理 | 田间、沟渠、房前屋后等保洁情况 | 5 | 根据现场查看酌情扣减 | |
村庄道路保洁及时 | 10 | 根据现场查看酌情扣减 | |||
垃圾池(站)等转运及时 | 10 | 根据现场查看酌情扣减 | |||
居民杂物堆码摆放等情况 | 5 | ||||
垃圾分类(5分) | 积极鼓励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 推广垃圾分类宣传情况 | 1 | 根据推广情况酌情扣减 | |
镇、村两级再生资源回收点设置情况 | 1 | ||||
垃圾分类投放情况 | 3 | ||||
垃圾收费(10分) | 全面启动农村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 按标准做到应收尽收 | 10 | 按应收尽收比例扣减 | |
经费使用(5分) |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专款专用 | 各种拨付款票据规范齐全 | 5 |
五、考核结果应用
(一)半年考核。各乡镇按行政村(社区)数量年初预算金额2万元/村(社区)的50%下达乡镇作为工作启动资金,然后以半年考核结果作为资金拨付依据。半年考核结果平均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乡镇不予拨付资金(启动资金全额收回);70-80分(不含80分 )扣减2000元/村(社区);80分-90分(不含90分)扣减1000元/村(社区);90分以上不予扣减。
(二)年终总评。根据月通报、半年考核,对各乡镇进行年终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总评排名,全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排名后3名的按2000元、2500元、3000元/村(社区)在乡镇年初预算中进行扣减。
六、施行时间
本考核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