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达州市2018年第9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及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达州市2018年第9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393号)。批复时间:2019年6月3日。
二、被征收土地用途
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城市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社区、组及面积
(一)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五里店社区5组集体土地0.9460公顷,其中农用地0.7007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6130公顷,其他农用地0.0877公顷), 建设用地0.2453公顷。
(二)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五里店社区6组集体土地1.2084公顷,其中农用地0.7828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5320公顷,园地0.17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756公顷),建设用地0.4256公顷。
(三)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五里店社区8组集体土地4.5695公顷,其中农用地2.7648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2.4275公顷,其他农用地0.3373公顷),建设用地1.8047公顷。
(四)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皂角垭社区7组集体土地0.7659公顷,其中农用地0.7659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6694公顷,其他农用地0.0965公顷)。
(五)达州市通川区莲花湖管委会石莲花社区4组集体土地0.0581公顷,其中农用地0.0581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050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3公顷)。
(六)达州市通川区莲花湖管委会石莲花社区5组集体土地0.8702公顷,其中农用地0.8668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6938公顷,林地0.0850公顷,其他农用地0.0880公顷),未利用地0.0034公顷。
(七)达州市通川区莲花湖管委会石莲花社区7组集体土地6.7389公顷,其中农用地6.5865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4.5579公顷,园地0.3267公顷,林地0.9440,其他农用地0.7579公顷),建设用地0.1211公顷,未利用地0.0313公顷。
以上3个镇(街道、管委会)3个社区7个组共15.1570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达州市2018年第9批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土地分类 | 统一年产值 (万元/公顷)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
农用地 | 耕地 | 3.06 | 10 | 6 |
园地 | ||||
其它 土地 |
按征收耕地的一半计算 | |||
建设用地 | ||||
未利用地 |
2、青禾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标准执行。
五、同意被征地单位相关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险。
六、凡涉及被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资料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此次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