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安云乡防控非洲猪瘟应急预案》的 通 知
  • 来源:安云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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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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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州市通川区安云乡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安云乡防控非洲猪瘟应急预案》的

        

     

    各村(社区)、乡级各单位:

    按通川区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第八次会议要求,经乡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安云乡防控非洲猪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安云乡人民政府

                                                                           20181226


    安云乡防控非洲猪瘟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乡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乡政府统一领导、各村(社区)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各村(社区)要对本辖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实施广排查、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全根除的防控策略。

      二、应急指挥系统

      (一)疫情应急机构与职责

      为加强对全非洲猪瘟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乡政府成立安云乡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

    长:王无限

    副指挥长:李光勇、张波、任康毅、王泽兵、徐钟旭  

     员:乡农牧站、党政办、派出所、财政所、监察室、林业站、食安办、道安办、卫生院、民政办负责人,14个村书记、主任,社区书记、主任。

       下设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云乡农牧站,由昝奎任办公室主任,王荣、唐辉、陈玉会为人员。

      具体职责:提出防控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各项工作预案,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完成通川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组织防控、指挥扑灭疫情;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各村(社区)防控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事项。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农牧站:负责牵头组织协调非洲猪瘟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应急队伍建设、技术培训、疫情监测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等技术指导工作,依法加强生猪生产地检疫、调运及屠宰监管,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强化防疫管理,组织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监督、指导染疫生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配合动防站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生猪疫情日报工作,每天上午12:00前向通川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情况。

      2、党政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由乡农牧站提供的已经由上级疫情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非洲猪瘟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3、派出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出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依法加强有关案件的侦办,对散播谣言和恶意传播非洲猪瘟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查实要依法严厉打击。

      4、财政所:负责落实动物防疫经费,根据防控需求,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发生疫情时,要及时足额保障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补偿、消毒、杀源和人员防护等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

    5监察室负责对各村(社区)和相关部门防治非洲猪瘟工作进行督查,对全街道防治非洲猪瘟疫病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做好疫区、疫点的封锁工作。

    6、林业站:组织开展野猪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和监测。

    7、食安办: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工作;做好农贸市场、餐饮环节管理以及开展猪肉、猪肉产品排查工作。

    8、道安办: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和企业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及相关样本提供运输保障工作。

    9、卫生院:负责疫区人员防护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工作。

    10、民政办:负责对困灾导致生活困难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生猪养殖场人员实施生活救助,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11、各村社区落实属地管理负责制,对辖区内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工作负总责,各村(社区)主任是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非洲猪瘟疫情进行排查,非洲猪瘟疫情排查情况必须做到不漏一场一户一头。并将排查结果报至乡指挥部办公室。 

       三、疫情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

      (一)疫情监测与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村(社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乡农牧站要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农业局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疫控中心。

    2报告内容

    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病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二)应急处置

    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农业部疫情确诊后,区农业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3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村(社区)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4封锁

    疫情发生后,乡政府报通川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请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

    5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乡政府积极配合区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6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乡农牧站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7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乡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8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区农委报请上级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区农委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区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9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保障工作

      (一)物资保障

      我乡指挥部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消毒药品不少于0.5吨;机动喷雾器2台,手动喷雾器3台。并配好相应的防护服、护目镜、口罩、手套、鞋套、胶靴、隔离条带、警示标识牌(隔离标识、无害化处理标识)、照明灯、帐篷、编织袋等。

      (二)资金保障

      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乡财政负担。扑杀生猪根据省市区统一规定统筹考虑,消毒灭源等相关费用由乡财政负担。

      (三)人员保障

      组建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乡农牧站、派出所、林业站、食安办、道安办等部门组成。

      五、其他事项

      (一)从事生猪饲养、经营和生猪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等。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三)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非洲猪瘟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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