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通川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补偿方案》的通知
  • 来源:区政府
  • 作者:
  • 发布日期:2019-11-14
  • 点击数:人次
  • ​通区府办发〔201948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通川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14

    达州市通川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

    关闭搬迁工作补偿方案

     

    为全面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畜牧业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业农村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达州市通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区府办发〔201432号)、《达州市通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18-2023年)》(区府办发〔2019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治理、分类处置、部门配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在充分维护养殖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达州市通川区禁养区内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户),拆除所有建筑及养殖设施设备,今后不得在原址场内从事养殖生产,实施合理补偿的工作目标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达州市通川区禁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场(户)。

    三、补偿要求

    达州市通川区禁养区内关闭搬迁的各类合法畜禽养殖场(户),需同时提供以下六项有效手续,手续不全的不予补偿。

    1.营业执照;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建设许可手续;

    4.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5.立项备案手续;

    6.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四、关闭搬迁方式

    (一)关闭方式

    1.采用圈舍及附属设施用房整体拆除方式,建筑垃圾清运至指定地点。

    2.采用去除养殖功能化方式,拆除圈舍内设施设备,彻底去除养殖功能。

    (二)搬迁方式

    对禁养区内需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鼓励在适养区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继续从事畜禽养殖。

    五、遵循原则

    (一)依法关闭原则。按照《通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通区府办发〔201432号)、《达州市通川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18-2023年)》(通区府办发〔201922号),禁养区内手续健全的畜禽养殖场户,在自行完成关闭搬迁后,依照本《方案》给予补偿。对未自行完成关闭搬迁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强制关闭,并不给予补偿。

    (二)鼓励搬迁原则。鼓励禁养区内手续健全的畜禽养殖场户搬迁至适养区,依照本《方案》给予补偿,并按要求选址申报。待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后办理完善相关手续,方可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

    (三)支持转产原则。对手续健全的养殖场(户),不再从事畜禽养殖而转产的,依照本《方案》给予补偿,并优先支持其符合转产行业的各项政策。

    (四)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乡镇街委为本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

    六、奖补政策

    禁养区内手续健全的畜禽养殖场(户),在自行完成关闭或搬迁的,不论养殖场规模大小,均按以下补偿项目和标准一次性给予关闭补偿政策。

    (一)圈舍及附属设施用房补偿标准

    1.采取圈舍及附属设施用房整体拆除的,圈舍及附属设施用房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补偿;

    2.采取拆除圈舍内设施改作它用,去功能化关闭的,只对拆除的栏舍隔栏等按最高50/平方米补偿。

    (二)围墙补偿标准

    砖、石围墙按50/平方米补偿;乱石、土围墙按20/平方米补偿;铁网围栏按10/米补偿。

    (三)沼气池、沉淀池补偿标准

    产气沼气池按50/立方米补偿、沉淀池按30/立方米补偿;未产气沼气池按20/立方米补偿。

    (四)设施设备补偿标准

    拆除的限位栏按100/个补偿,产床按500/个补偿,保育栏按500/个补偿;安装的鸡、鸭笼按100/组补偿。

    (五)建筑垃圾清理补偿标准

    1采取圈舍整体拆除关闭的,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补偿;

    2.采取拆除圈舍内设施改作它用或去功能化关闭的,只酌情奖补垃圾清理费用(每个养殖场不得超过600元)。

    (六)畜禽转运补偿标准

    1.生猪:肥猪(75㎏以上)按40元/头给予转运补偿;中猪(30-75㎏)按30元/头给予转运补偿;仔猪(30㎏以下)按20元/头给予转运补偿;

    2.肉牛:大牛(150㎏以上)按80元/头给予转运补偿;架子牛(75-150㎏)按60元/头给予转运补偿;犊牛(75㎏以下)按40元/头给予转运补偿;

    3.肉羊:育肥羊(40㎏以上)按30元/头给予转运补偿;育成羊(10-40㎏)按20元/头给予转运补偿;羔羊(10㎏以下)按10元/头给予转运补偿;

    4.家禽(含蛋禽、兔):育肥禽(1.5㎏以上)按3元/只给予转运补偿;生长禽(0.5-1.5㎏)按2元/只给予转运补偿;育雏禽(0.5㎏以下)按1元/只给予转运补偿。

    (七)种畜禽处置补偿标准

    对具备《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按原种公猪1000/头、原种母猪800/头、外二杂母猪200/头、种牛1500/头、种羊500/只、种兔50/只、种禽20/只给予种畜禽处置补偿。

    七、补偿程序

    (一)签订协议。各乡镇街委与养殖业主签订《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协议》。

    (二)拆除要求。畜禽养殖场(户)必须拆除食槽、栏门、栏舍隔栏、产床、禽笼等养殖设施设备,确保去除养殖功能,并清理养殖场及其周边粪污和场内建筑垃圾。将垃圾自行处理好,确保不产生新的污染源。

    (三)组织验收。根据养殖业主的申请,由区农业农村局、通川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乡镇街委组织实地验收,出具验收报告,业主当场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资金拨付。区财政局将补偿资金发放到各乡镇街委,由各乡镇街委通过打卡的形式直接发放到户。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纪律。各乡镇街委、区级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严明纪律,精准核实相关数据,力求公平公正,对擅自改变补偿范围和标准、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问责。

    (二)加强后续监管。各乡镇街委加强对禁养区补偿后的监管工作,防止禁养区内养殖恢复反弹。

    (三)加强政策扶持。鼓励禁养区业主在适养区选址发展畜禽养殖,区农业农村局、通川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禁养区养殖户在适养区内选址新建养殖场,给予政策范围内优先扶持,同时区农业农村局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九、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本《方案》解释权为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