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达州市通川区委办公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通川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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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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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区委办发〔201910

    各乡镇、莲花湖管委会党委,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达州市通川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达州市通川区委办公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4

    达州市通川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

    双责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达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达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达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工)委、政府含办事处、管委会,下同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三个必须、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各级党(工)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生产经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委、区政府、区级工作部门及其班子成员,乡镇委党(工)委、乡镇委及其班子成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工)委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各级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部署本地安全生产重要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工)委重要议事日程。区委每年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不少于2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不少于1主要领导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全年不少于2次、分管领导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他班子成员在分管领域内每季度不少于1次。各乡镇街委党(工)委每年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不少于4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不少于4主要领导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月不少于1次、其他班子成员在分管领域内每季度不少于2次。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充实安全生产监管力量。

    (四)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落实奖惩措施,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工作之中,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

    (七)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目标督查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及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九)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及同级党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督促检查,支持同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下级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奖惩机制。  

    第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不少于2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不少于1次。主要领导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全年不少于2次,分管领导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他班子成员在分管领域内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安全生产科研和成果转化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六)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针对全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统一领导全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依照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落实处理意见。

    (九)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第八条  各乡镇街委担负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工)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乡镇街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4次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月不少于1次、其他班子成员在分管领域内每季度不少于2次。

    (四)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问题。

    (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加大对辖区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管理工作。

    (六)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在辖区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认真开展打非治违大排查,支持、配合区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七)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区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及时修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有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保持信息畅通,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辖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九)依照有关规定,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落实处理意见。

    (十)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十一)做好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区级相关部门担负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4次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月至少召开1次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分管负责同志每月不少于1其他班子成员在分管范围内每季度不少于2次。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到煤矿监督检查3次、分管煤矿工作负责人每月至少到煤矿监督检查5次。

    (四)与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年度控制指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严格落实本行业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装备和经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安全检查标准,并组织乡镇街委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掌握相关安全检查知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管理工作。

    (六)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等活动,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区级有关重点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检查其他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

    (七)对群众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开展查处,立即研究整改措施,切实解决。

    (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及时修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行业领域内发生致人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科学开展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落实处理意见。

    (十)保持信息畅通,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十二)做好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职责

     

    第十条  各级党(工)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做好应急救援组织领导工作。

    (一)行业领域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区级分管安全的领导及分管行业的领导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领导事故发生地乡镇街委主要领导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特别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安全监管部门、区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事故发生地乡镇街委党(工)委、政府主要领导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三)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由该项工作牵头部门对应的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赶赴事故现场。特殊情况按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办理。

    第十一条  相关政府和部门领导到达事故现场后,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伤员抢救和事故善后等工作。

    (一)切实做好现场处置工作。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对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尽职尽责,全力确保社会秩序稳定。最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党政领导干部要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尽力保护事故现场。

    (二)千方百计抢救伤员。对重伤人员的抢救实行人盯人的抢救制度,并把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每一名重伤人员有1名医生和1名护士专门医护。本地医疗救治单位技术力量不能满足救治需要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请求给予支持。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制。各级党(工)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工)委、党组要确定1名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乡镇街委要安排1名能力强、素质高、敢担当的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安委会主任由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各乡镇街委、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的权重,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记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档案,并与评先评优和提拔晋升挂钩。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评为先进的,给予全区通报表扬;考评为不合格的,取消年度内各类评先评优和提拔晋升资格并在全区通报批评。各乡镇街委和有关部门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在评定先进、优秀、劳模和晋升之前,应征求区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区安委会办公室将各乡镇街委、区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送区委组织部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检查、通报和诫勉约谈机制。各级各部门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存在不安排、不落实、不负责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提醒、警示通报、诫勉约谈等处理。被警示通报或诫勉约谈后未按照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年度述职机制。乡镇街委党(工)委、政府和区级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述职报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时,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各级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度考核有属于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的,严格按照《通川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乡镇街委党(工)委、政府及区级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提拔晋升。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督办机制。全区每年进行一次隐患大排查,如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进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单位、督办单位、责任人、整改措施,即时办结。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负责对全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区政府其他领导要对分管领域中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或重大隐患进行跟踪督办;各乡镇街委和区级相关部门要全面完成督办工作。

    第十八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对乡镇街委党(工)委、政府和区级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问责追责。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列入安全生产统计的各类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事故等级分类按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委、区级相关部门应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强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委办、区政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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