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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达州市通川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区科技局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5-12-09     点击数: 人次


达州市通川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达州市通川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一、起草背景

      为保证通川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科学、规范、高效、公平管理,参照《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达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达市科〔2021〕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科技局对《达州市通川区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区教科发2020〕13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达州市通川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八章45条。

      第一章是总则,共4条(第1至4条),明确了通川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式。

      第二章是科技计划类别,共2条(第5至6条),明确了通川区科技计划项目类型。

      第三章是项目组织和管理职责,共3条(第7至9条),明确了项目组织管理及承担各方的主体责任。

      第四章是项目申报和立项,共11条(第10至20条),明确了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公示、审批下达、合同书签订的流程。

      第五章是项目实施管理,共6条(第21至26条),明确了对项目的过程监督管理及处置方式。

      第六章是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共14条(第27至40条),明确了项目验收方式、验收程序、验收结论、成果管理等内容。

      第七章是监督保障,共3条(第41至43条),明确了项目各方责任和义务。

      第八章是附则,共2条(第44至45条),明确了文件生效时间和实施期限。

      三、修订的重要变化

      (一)压实管理责任,明确和强化了项目牵头单位责任。明确规定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管理的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项目合作单位的统筹管理,根据项目任务书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自行约定有关责任、权利、义务。项目根据验收评价结论要求退回资金时,牵头单位须按规定负责将需退回的项目资金经原渠道退回财政。

      (二)遵循科研规律,优化项目管理方式。优化了项目验收评价机制,明确提出要结合科研规律,优化项目验收评价体系,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一次性验收评价,减轻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不必要的负担。

      (三)优化结果管理,确保每个项目实施后有结论、能“销号”。结合实际优化项目结果管理,既体现严格管理、规范实施,又体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一是在严格管理、规范实施方面,对验收评价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牵头单位可主动提出整改并申请进行二次验收(仅限1次)。项目牵头单位应于30日内(且该项目执行期满不超过1年)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材料报告,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二次验收,并做出验收结论;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包括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牵头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由科技局经程序研究核实后撤销项目。二是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方面,因国家或我省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自然灾害或技术路线不可行等因素导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区科技局论证后终止项目,不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单位进行处理。

      (四)严肃问责处理,明确了处理项目违规行为方式。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规定,对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分情况实行逐级问责的处理方式。一是对最终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不通过”的,暂停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二是对同意撤销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将财政资金按原渠道全部退回,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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