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制定完成。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5日。
联系人:郑文渠
联系电话:0818-2139577
电子邮箱:378147940@qq.com
附件1达州市通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达州市通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达州市通川区质量强区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0月15日
达州市通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质量强区战略,促进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参照《达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川区行政区域内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区政府批准发文并予以经费补助,包括组织奖、个人奖。该奖项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区处于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全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在通川区行政区域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包括从事产品、工程、服务供给的各领域组织或基层一线班组等)。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报;
(二)公开、公正、科学评审;
(三)优中择优;
(四)动态管理;
(五)不收取评审费用。
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评选组织奖3~5个,个人奖2~3名。
第六条 区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两年,获奖期满后可重新申报评审,但不得以原获奖成果进行申报。
第七条 获得组织奖的,以区政府名义发文、颁发荣誉证书及奖牌,并给予经费补助10万元;获得个人奖的,以区政府名义发文、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经费补助1万元。
第八条 区质量强区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量强区办)在区质量强区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有关制度;
(二)组织建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组;
(三)组织实施区政府质量奖资格审查、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提出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四)调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对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监督。
第九条 各有关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区级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区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负责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通川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3年以上并正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全区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近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出现造成恶劣影响的负面舆情;
(七)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通川区从事质量工作3年以上,为通川质量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有较强的质量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和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水平、推动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申报个人如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其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
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区质量强区办根据工作需要选择5名以上(单数)包括质量管理、财务管理、行业技术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十四条 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评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事项。在区级主流媒体、网站上公布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等相关事项。
(二)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级行业协会提交申报材料。
(三)组织推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级行业协会核实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区质量强区办。
(四)资格审查。区质量强区办组织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合格的,送评审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由评审组组织评审,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答辩)的组织、个人奖名单。
(六)入围名单公示。入围现场评审(答辩)的名单,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
(七)现场评审(答辩)。评审组组织现场评审(答辩)。
(八)综合评价。评审组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九)审议报批。区质量强区办将获奖建议名单提交区质量强区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拟获奖建议名单经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区质量强区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由区质量强区办报区政府审定后发文予以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区政府质量奖有效期内,获奖组织发生合并、企业重组或者生产经营要素重大变化,应当及时报告区质量强区办,由其进行重新评审或者补充审查。
第十七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在其组织和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奖时间,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区政府质量奖标志或者获奖称号。
第十八条 申报人及有关机构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一经查实,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对已经授奖的,由区质量强区办报请区政府撤销奖励,收回荣誉证书和奖牌,追回经费补助,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区政府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在有效期内,若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区质量强区办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区质量强区办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荣誉证书和奖牌,向社会公告。区质量强区办连续两届不受理该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一条 参加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原则,保守组织及个人秘密,不得侵犯合法权益。对违反评审制度或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撤销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在区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区质量强区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达州市通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修订背景
国家“十四五”规划和省委“质量强省”战略均将质量提升作为核心任务,开展政府质量奖评选是落实上级部署的重要抓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务院公报2023年第5号),要求“完善多元化、多层级的质量激励机制,健全国家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地方按有关规定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实施激励”。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3〕13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均对政府质量奖和质量激励提出明确要求。
通川区政府质量奖由区政府2016年首次设立,已开展2届,共有4家企业、4名个人获奖。2025年10月该办法已失效,有待进一步修订完善,为规范通川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监督和管理工作,参照《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达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和市内其他县(区)做法,结合通川实际,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通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通区府〔2022〕34号)进行修订,起草了《通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申报条件、评审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共计五章。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实施范围、基本原则、评选名额、奖补金额、牵头职责。第二章申报条件,明确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第三章评审程序,明确评审组设立、评审组职责、评审具体流程。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举报方式、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明确资金来源、实施时间及有效期。《办法》对四个方面内容进行修订。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质量奖的制定依据及相关政策。二是明确由通川区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评审组,实施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与监督等事项。三是调整奖励名额和奖项,组织奖由原来的2~3个改为3~5个,原质量人才奖和巴渠工匠奖合并为个人奖,名额2~3人。四是明确经费补助的主要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