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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达州市通川区委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达州市通川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中共达州市通川区委人才工作办公室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达州市通川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5-01-09     点击数: 人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通川区人才公寓的管理,通川区委人才办根据省、市人才公寓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起草了《达州市通川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19日至202529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通川区委人才办。联系人:蒋星0818-2354395,邮箱:695551349@qq.com

 

附件:1.达州市通川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达州市通川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中共达州市通川区委人才工作办公室

202519

 

 

 

达州市通川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深入实施人才强战略,加快集聚建成共同富裕示范区的优秀人才,强化高层次人才的安居保障,营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打响“通九州贤达纳百川英才”人才工作品牌,依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通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按照“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原则,定向提供高层次人才在通川工作期间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  区住建局负责房源筹集工作;用人单位负责入住对象的申请、调查和初审工作;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负责入住对象审批和公示工作;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签订租住协议、收取房屋租金、公寓维护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才公寓申请租住对象为在通川区内就业,工作单位未提供住宿,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达州市中心城区均无私有房产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等人选。

(二)经组织、人社部门统一引进或报经组织、人社部门备案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和博士研究生。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市级机关下派到通川区挂职锻炼,时间超过6个月的党政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四)异地到通川区任副县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五)与通川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柔性引才合作协议,每年在通川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正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

(六)通过“达人英才计划”或组织人社自主统一引进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优秀人才。

(七)通过考试录用到通川区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优秀人才。

(八)其他经审核符合租住条件优秀人才

      租住分配原则

人才公寓配租遵循“高端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工作时间长短、申请先后顺序等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租住申请程序

(一)单位申请程序

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五)类人才,由单位直接向区委组织部申请,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根据房源情况直接安排入住。

(二)个人申请程序

本办法第四条(六)(七)(八)类人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1.个人申请。符合租住条件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通川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及其附件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报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进行资格联审。

2.资格联审。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根据用人单位初审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员资格条件进行联审,并按程序公示3个工作日

3.公开抽签。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根据房源情况,按程序组织申请人员进行集中公开抽签,确定租住房号,按程序公示3个工作日

4.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员应在抽签后15日内到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租住协议,办理租住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租住资格自动失效,且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租住标准及租金标准

(一)申请人限租住一套住房租住期限为3年。

(二)租住人符合续租条件且到期确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提出续租申请,并提交本人及其家人在达州市中心城区无住房的承诺证明,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续租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与其签订续租协议;续租协议每年签订一次,每次租期为1年,最多可续签3

(三)租住合同期满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的,租住人应在合同期满后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人才公寓。

四)人才公寓租金收取标准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按程序进行核定。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五)类人才,免费租住人才公寓。本办法第四条(六)(七)(八)类人才首次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第一年免费入住、第二年按照现有租金标准的50%收取租金、第三年全额收取租金。续租期内按照现行方式全额收取租金。

租住人应当合理使用租住房屋,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擅自改建或改变房屋原有功能和结构,保证房屋及相关设备完好。租住人在租住期间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租住房屋及家具、家电等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引发安全事故的,由租住人承担主体责任,负责修复并负担相关费用。

  相关费用

(一)租住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管、日常生活家具维修等费用,由租住人承担。物业费用收取标准按所在小区核定标准执行,并纳入商品房项目统一物业服务管理,按照同等待遇原则,共享小区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

(二)人才公寓日常管理单位承担空置房期间产生的水、电、气等费用。

    (三)人才公寓的收入、日常维修、养护费用等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

  在租住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租住合同,租住人应在30日内搬出人才公寓

    (一)用人单位在达州市中心城区解决住房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新购住房的。

    (二)调离通川区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三)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有夫妻关系的租住人双方分别租住1套人才公寓或其他公益性住房的。

(五)无特殊原因,租住人连续30不居住的,本办法第四条(三)(四)(五)类人才除外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与租住相关的费用超过30日的。

    (七)租住期限届满不再续租的。

(八)不遵守人才公寓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九)不符合入住条件、违反租住合同等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租住人的工作、婚姻、房产状况发生变动时,需主动在15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备。所在单位负责及时掌握租住人的工作、婚姻、房产变动情况并报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备案。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和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人才公寓租住及使用情况。

第十  对弄虚作假骗取租住的单位和个人,经核实取消其租住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个人相关人员责任。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坚决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3区委组织部和区住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具体事宜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通川区委人才办关于《达州市通川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集聚建成共同富裕示范区的优秀人才,强化高层次人才的安居保障,营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打响“通九州贤达•纳百川英才”人才工作品牌,依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通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管理办法》目的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才公寓管理,营造通川区优质人才安居环境,积极发挥人才公寓聚才留才效能,助推服务人才创新创业

三、制定《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人才公寓申请租住对象为在通川区内就业,工作单位未提供住宿,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达州市中心城区均无私有房产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等人选。

(二)经组织、人社部门统一引进或报经组织、人社部门备案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和博士研究生。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市级机关下派到通川区挂职锻炼,时间超过6个月的党政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四)异地到通川区任副县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五)与通川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柔性引才合作协议,每年在通川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正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

(六)通过“达人英才计划”或组织人社自主统一引进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优秀人才。

(七)通过考试录用到通川区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优秀人才。

(八)其他经审核符合租住条件的优秀人才。

四、制定《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3在有效期内若国家、省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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