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川区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民政局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9-08-20     点击数: 人次


全区各公(民)养老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的规范管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养老服务质量推进工作小组编制的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操作手册》和《四川省民政厅6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民发〔201861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川区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        达州市通川区应急管理局

 

 

 

达州市通川区卫生健康局     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611

                   

 

 

 


通川区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管理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与管理,提升服务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四川省民政厅6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民发〔201861号)、《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操作手册》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养老服务标准化意识,强化养老服务机构行业监管,不断规范和改进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与管理,提升服务品质,促进健康发展。同时帮助老年人选择值得信赖的养老服务机构,便于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老年人权益。

二、评定范围

全区公(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三、星级划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操作手册》115项指标,将养老服务质量划分为五个星级,星级越高,表示养老机构在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星级标志由五角星图案构成,用一颗星表示一个星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一颗星)、二星级(两颗星)、三星级(三颗星)、四星级(四颗星)、五星级(五颗星)。

四、申请条件

(一)养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公民(办)养老服务机构。(2)养老机构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3)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4)养老机构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5)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具有相应资质。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1)养老机构院长、副院长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2)养老护理员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3)医生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持有护士执业证书,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上岗资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4)所有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医疗护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均持有健康证明。

(三)一年内无责任事故发生。

五、星级评定

(一)评定原则。全面客观,质量为重,注重实效,独立公正。

(二)星级划分。星级评定总分为1050分,包括环境120分、设施设备130分、运营管理150分、服务600分、加分项目50分。评分是按细则进行打分(评分内容与分值详见细则)。一星级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36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40%,入住率不低于30%二星级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45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50%,入住率不低于35%三星级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57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60%,入住率不低于40%,院长或副院长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至少有1名社会工作者指导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四星级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78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80%,入住率不低于45%,院长或副院长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每200名老年人(不足200名的按200名计算)至少配有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五星级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90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90%,并入住率不低于50%,院长或副院长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每200名老年人(不足200名的按200名计算)至少配有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

(三)评定组织。通川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专家由民政、应急、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星级评审委员会,不少于5人,负责统一评定并监督全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星级评定和星级标牌的使用。区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区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评定人员。一是思想品德好,具有维护评定工作客观、公平和公正的职业道德与操守;二是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相关业务知识;三是熟悉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具有较丰富的行业管理经验;四是具有较强的分析、研究能力,有一定的协调组织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五)评定权限。国家省市没有出台相关评定细则前,执行本评定细则;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评定细则,执行新的评定细则。

(六)评定程序。1)参评申请。参评养老服务机构向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二份),并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评定委员会受理后,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开展评定工作。(2)评定方法。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根据细则通过现场查看、实地检测、查阅记录、走访询问和民意测评等形式开展评定工作,提出评定审核结论,并形成评定报告。(3)定级授牌。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定报告,确定参评养老服务机构的星级等次,向社会公开评定结果,并由区民政局进行授牌。

六、评估管理

(一)评定结果为一至五星级的公(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关配套政策支持。

(二)评定结果达不到一星级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应积极整改,并在3个月内主动申请复评,若复评结果达到一星级以上的,按相应星级进行授牌;若复评结果仍未达到一星级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取消享受政府相关补贴等政策资格,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关停、撤并;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提请相关部门对负责人作调整。

(三)符合评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参评的,自评定方案实施后不得享受政府相关补贴等政策支持。

(四)星级评定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组织专题研讨会,分析评估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科学有效的改进措施。

(五)星级标牌由区民政局统一制发和管理,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到期应向星级评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六)养老服务机构在使用星级标牌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予以降低或取消等级标志,并按新定等级进行管理:

1.提供虚假评估情况和资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2.被投诉举报,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

4.受到相关部门较重行政处罚或年检不合格等情况;

5.区民政局每年组织开展巡查,统计运营动态数据,并根据动态数据提出星级变动意见,报星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附件:《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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