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1
张瑜口腔诊所
未按规定对患者进行知情告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2023年5月26日
达州市通川区卫生健康局
制表单位:达州市通川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人: 制表时间: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