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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达州市通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1-10     点击数: 人次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通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了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辖区内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区经济发展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9〕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通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办法

  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企业(组织)奖每次评审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5家,个人奖每次评审获奖对象不超过3名。区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2年,获奖企业期满后可按评审标准重新申报评审。

  荣获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牌,并一次性奖励企业(组织)10万元;荣获区政府质量奖的个人,由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个人奖励1万元。

  曾经获得质量奖的企业和个人经评定再次获得质量奖的,不占用当届奖励名额,不颁发奖金。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达州市通川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或其他社会组织,合法生产经营或服务3年以上;(二)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其他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基本普及全面质量管理知识,质量工作成绩显著;(三)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管理、税收等政策规定,列入国家强制性监督管理的,应取得有关证照或资质;(四)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近3年来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我区同行业前列,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五)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品牌,产品在近3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未出现不合格,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稳定可靠;(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制售假行为,无消费纠纷,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未因违反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2、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二)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强,在质量工作中成绩显著,得到所在单位和社会高度认可;(三)掌握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具有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为推动区域、行业和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作出了突出贡献。

  3、企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3年在国家、省、市、区产品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或者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四)3年因重大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一)个人所属的部门近3年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发生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个人近3年因重大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分的;

  四、监督管理

  1在区政府质量奖有效期内,获奖企业发生兼并,企业重组或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评审办重新评审或补充审查。

  2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企业(组织)和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应当注明获奖时间,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区政府质量奖标志或者获奖称号。

  3申报企业(组织)和个人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获取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一经查出由评审办报请区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牌以及奖金,并向社会通告。

  4区政府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如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评审办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审办审查后报请区政府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牌,追缴并在本区主要新闻媒体公告:

  (一)发生质量安全、安全、环保等事故;

  (二)国家或本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

  (三)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并查证属实。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违纪、犯罪行为。

  5被撤销质量奖荣誉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在被撤销质量奖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6参加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制度,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秘密,不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对违反评审工作制度的,撤销其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资格,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

  7在评审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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