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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达州市通川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解读

来源: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2-08-05     点击数: 人次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通川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实施文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通区府办发〔2020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通川区实际,制定该细则

二、目标任务

解决我区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居)民刚需建房问题

三、重点要求

    (一)村(居)民自建房屋审批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

(二)村(居)民自建房屋资格及条件

1.申请人为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宅基地权属来源合法;

3.现有(或原有)宅基地上房屋是不能通过维修、加固、治理继续居住的D级危房、火烧房、地灾房;

4.自建房屋占地属于集体土地;

5.符合“一户一宅”原则;

村(居)民自建房屋区域

复兴镇罗家坝社区10组、11组,新桥社区5组、6组、7组、8组、9组、10组、11组,九龙社区4组、9组、10组、11组、12组、13组,板桥社区6组、7组;双龙镇平桥社区、重石村、骑龙社区、双丰社区全域;东岳镇凤凰村、玉钟村全域,兴盛社区8组、9组,有力社区11组、13组,山桥社区8组、14组、15组、16组;罗江镇凤尾村、太和村、高石社区、魏兴社区、三桥社区全域,高岩村1组、2组,北斗村1组、2组、3组、4组,石燕社区7组;磐石镇谭家沟村、何家坝社区、米田村、渡口村、川主庙村、李家渡村、金龙村、盐井坝村、余家寺村、新店社区、场坝村、王家桥社区、袁家沟社区全域。

(三)村(居)民申请自建房屋宅基地面积及其标准

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30平方米,3人及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增加建房用地面积不得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房屋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单层层高不得超过4米;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2人及以下按2人计算。

(四)村(民)居申请自建房屋需提交的资料

1.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或聚居点)建房申请表;

2.建房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用地建房相邻权人意见;

4.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或聚居点建设用地)使用承诺书;

5.公示照片;

6.房屋设计图;

7.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或聚居点)建房审批表。

(五)乡镇要全面落实村(居)民自建房屋“四到场”要求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落实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到场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要求,做到审批情况和实际修建相一致,防止批少建(占)多、批甲建乙、批东建西、建新不拆旧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四、部门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参与编制镇村国土空间规划,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宅基地不动产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按照职责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及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免费供建房人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按照职责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分局负责对居民自建房屋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建房施工监管、指导和服务;与村级组织一起开展辖区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组织协调村(居)民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在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证件制作和发放、宅基地审批档案管理;组织村庄划编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农村建房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宅基地及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上报、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等。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本辖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工作指导;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管理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接受区自然资源局的工作指导;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办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接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村(居)民房屋建设自治管理的章程民约,并依规为村(居)民办理自建房屋的相关手续。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本区域范围内自建房屋巡查管理制度,对不符合本细则标准的自建房屋或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自建房屋行为,通过自治管理加以规制叫停。负责本村(社区)宅基地及建房的申请核实、施工管理、纠纷调解以及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劝阻、报告以及协助处置等。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配合村(居)委会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工作。

五、执法检查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执法检查。由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组织村社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执法队伍要加大违法查处力度,对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配合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执法活动。区级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责任

建房人对自建房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建房人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施工人员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区级相关部门、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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