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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烟草专卖局:《达州市通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政策解读

来源:区烟草专卖局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2-08-12     点击数: 人次

达州市通川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达州市通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相关要求,进一步稳定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维护卷烟市场经营秩序,通川区烟草专卖局主动适应形势变化,经过深入调研、征求各方意见,并经专题会议研究,起草拟定了《达州市通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就有关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开展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的必要性:

开展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的必要性可以归纳为“四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许可证制度是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石,国家通过零售许可证实现对卷烟市场的专卖管理,如果零售许可证过多过滥,必将产生恶性竞争,引发获利水平较低的商户降价争客,滋生非法经营,暗地经营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如果零售许可证分布过稀也会形成监管盲区,导致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乘虚而入,冲击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因此,开展合理布局工作,有利于维护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二是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配置有限市场资源。国家对烟草制品采取“寓禁于征”的高税赋政策,对卷烟产销量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卷烟零售业已成为有限的市场资源。随着这一特殊商品经营利润率的上升,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的人员将快速增加。因此,对卷烟零售市场这项有限资源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必须从行政许可环节加以控制,防止规模失调。制定公布本《规划》便于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在合理配置有限市场资源中有法可依。

三是有利于维护卷烟零售户的利益。因为国家对卷烟产销量的限制,所以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范围内卷烟销量和零售利润是有限的。但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合理布局标准,卷烟零售市场进出机制不够完善,导致我辖区卷烟零售户明显过多,布局不够合理,有些区域过于集中,卷烟零售户相互争夺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获利水平低下。经过零售布局的调控,卷烟零售户的平均获利水平将会呈明显增长趋势。

四是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前几年我辖区卷烟市场秩序规范程度不高,市场上假冒伪劣卷烟牌号一度多达数十个,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其中卷烟零售户过多,分布密度失调是一个重要方面,零售户为了利益以假冒伪劣卷烟冒充真品卷烟销售,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起草过程和关于拟定《规划》的法律依据

(一)起草过程

2021年11月,我局开展了《规划》的起草工作。一是成立了《规划》起草工作组,对现有卷烟零售点布局进行总结和梳理,多次组织召开项目会,对草案的整体架构、核心内容等进行讨论,形成了《规划(草案)》。二是多次就《规定(草案)》征求各直属单位、相关部门、相关行业、企业等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进行走访调研,收集大量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销售数据,听取一线相关工作人员意见,最终形成《规划(征求意见稿)》。

(二)法律依据

1.符合《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授权

《烟草专卖法》规定了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定了四项基本条件,“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是其中之一。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分布密度差别很大,难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合理布局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法规司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明确,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明确和详细规定。因此,我局不仅依法享有对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制定工作细则的权限,而且必须依照有关法规拟定本规划。

2.符合《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要求

首先,本《规划》是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中“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条件的细化,并未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未增加新的行政许可条件,实体上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其次,本《规划》是在对我辖区卷烟零售市场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借鉴兄弟省市和地区的做法后起草的,并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反复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举行正式听证,并依据听证会结果完成《规划》的制定,程序上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全面贯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实施《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确保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不人为创设准入条件,不扩大禁止性情形。

(二)公平公正。充分依据零售点存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建设情况等定量数据科学制订规定。制订依据应客观充分、制订过程应规范透明,确保布局规定更富有前瞻性和操作性。

(三)服务便民。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全面推行政务服务新模式,快速高效实施零售行政许可,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动态平衡。兼顾国家控烟履约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放管结合,畅通卷烟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保持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四、关于《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

(一)设定基本目标。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服务便民、动态平衡原则,规范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许可权。充分发挥行政许可制度优势和县级局在布局规定中的主导作用,灵活运用布局模式,逐步构建“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烟草零售市场环境。

(二)合理确定卷烟零售业态比例。为使中小规模零售商店和大型连锁商业企业的卷烟零售点均衡协调发展,应当在尊重现有状况基础上,以促进经营业态多样化、维持适度竞争和方便消费者购买为基本原则,科学引导和适当调整辖区卷烟零售点经营业态分类比例。

(三)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水平。一方面要主动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的要求,另一方面,要根据本辖区现有城镇零售户比重情况,结合当地城镇化水平,综合确定城镇零售点数量。逐步扭转当前城镇零售客户比重与当地城镇化率水平失衡的状况,实现城镇零售客户比重与当地城镇化率水平大致相当。

(四)参考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在制定合理布局规划时,参照当地政府商业网点和村庄发展规划,确定繁华街道、普通街道、郊区、乡镇街道、自然村等不同的分类标准,发挥规定导向作用,使零售点布局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满足消费需求,保证零售点布局规定兼顾前瞻性与稳定性。统筹考虑各种因素,以街道、乡村为最小单位,测算和分配管辖区域内各乡镇、街道卷烟零售点的具体数量。

(五)适当扩大限制经营场所范围。除法律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场所范围外,例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等,应当顺应控烟趋势,进一步扩大公共场所禁烟的覆盖范围,将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属于公共场所的区域纳入限制经营的范围,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为控烟创造条件。

(六)适当兼顾照顾性群体的准入限制。对社会弱势群体(残疾人等)在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必要时可放宽准入限制。

五、相关标准解释

(一)区域类型划分

本《规划》提到的区域类型是通川区烟草专卖局结合区域人口分布、区域面积、消费能力等因素,按政府社区及自然村进行划分,所形成的相互独立的网格单元。也是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最小整体单位。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禁止条件设定。

中小学、幼儿园的定义: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见《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998年12月2日颁布)

“专门学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取得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获得许可证的幼儿看护点、托管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机构,以及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但实际功能相类似的幼儿托管场所均属于幼儿园。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倾斜性条件设定。参考四川省烟草专卖局下发的《四川省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指导意见》。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独立经营,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零售点布局规定限制。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 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残疾人等),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同一申请人在本地只能放宽一次。

3.在城市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

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的情形

因持证人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3.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4.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5.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6.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

7.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9.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10.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11.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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