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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达州市通川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通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李娟     发布日期:2022-06-15     点击数: 人次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通川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参照《四川省地方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实际,发改牵头修订了《达州市通川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修订《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及目的

20218月,四川省地方储备管理办法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101日起施行出台的《通川区区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区府办200838号)、《通川区区级储备食用油管理暂行办法区府办200839号)至今已实施10余年,已与新形势下储备粮的管理机制不相适应,机构改革后,粮食主管部门名称发生了变化,职能也相应进行了部分调整。随着新时代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需要进一步完善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二、《办法》修订依据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新时期储备粮管理新要求和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036条,主要对级储备粮的储备品种、所有权属、适用范围、储备规模、储存管理、应急成品粮油管理、储备轮换、动用程序、补贴标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一)储备品种

《办法》第条规定:级储备粮,是指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供求总量,稳定粮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

(二)所有权属

 《办法》第第二十四条规定:级储备粮权属人民政府。未经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级储备粮

(三)适用范围

《办法》第条规定:从事和参与级储备粮油存储、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四)储备规模

 《办法》第十条规定:区级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及总体布局的方案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我区粮食储备规模,结合全区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储存管理

《办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粮油入库前,须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进行空仓(罐)验收,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粮油入库完毕后,承储企业可根据入库完成品种等情况,向区发改局书面报告,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应及时对数量入库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质量扦样,并送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数量、质量验收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区级储备粮油。

)应急成品粮油管理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成品粮油(含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适实施,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七)储备轮换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储企业入库区级储备粮油以当年产新粮油为主原粮质量须符合国标三级以上,镉、铅含量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菜籽油须符合国标级及以上,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区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种、年限为依据,实行均衡轮换。主要品种储存年限为:稻谷3年、小麦4、散装食用油2年。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粮食必须进行轮换;接近不宜存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基本稳定、提质增效的原则进行轮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轮换

(八)动用程序

《办法》第二十四、二十六条规定动用区级储备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共同提出动用方案,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下达动用指令,由粮食承储企业具体实施。区级储备粮油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区改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恢复动用的粮储备

(九)补贴标准

《办法》第条规定遵循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区财政承担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亏损以及动用区级储备粮油产生的亏损等根据政策要求据实进行补贴,差价收益上缴区财政集中管理。

《办法》第条规定区财政按照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级储备粮规模,参照上级财政部门对承储粮补贴标准,制定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等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拨付到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十)监督检查

区发改局财政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对我区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资金补贴和贷款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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